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在宣告破產后,其財產的處置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具體來說,破產企業的財產應當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負責清理和處置。設備作為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其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清算組的職責: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一旦公司被宣告破產,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財產評估: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的,須由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后,并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
財產轉讓方式: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轉讓價格由市場確定。
在公司宣告破產后,設備轉讓必須遵循上述程序。具體來說,設備的轉讓應當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負責,經過評估確認價格,并通過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未經法定程序的設備轉讓可能被視為無效。
案例一:在某房地產企業管理人主動起訴購房者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該權利僅適用于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債務的情形。如果一方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應當受到限制。
案例二:在另一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強調了合同解除權的限制,并指出如果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管理人無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除非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等情形,否則合同不得解除。
公司在宣告破產后,設備轉讓的合法性取決于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具體來說,設備轉讓必須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負責,經過評估確認價格,并通過拍賣等方式進行轉讓。未經法定程序的設備轉讓可能被視為無效。因此,在進行設備轉讓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以確保轉讓行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