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依法經公司股東同意后,出讓股東與受讓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實質上是公司“體外”的一種交易。股權轉讓并不涉及新股東向公司交付出資,因此,原股東交付出資的時間為受讓股東的出資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般來說,股權轉讓后新股東在股東出資信息表的出資時間應填寫股權轉讓的時間。這是因為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新股東并未向公司實際繳納出資,而是通過購買原有股東的股權來獲得公司股份。因此,新股東的出資時間應與股權轉讓的時間一致。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和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時間稍有差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后,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公司股權轉讓后,新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填寫股權轉讓的時間,而不是原股東的出資時間。這是因為股權轉讓并不涉及新股東向公司實際繳納出資,而是通過購買原有股東的股權來獲得公司股份。因此,新股東的出資時間應與股權轉讓的時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