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轉讓前的債務通常由原公司或原股東承擔。具體情況如下:
公司轉讓前的債務: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轉讓前,如果擁有債務,應當先通知債權人,并征求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權人不同意,應當由債務人提供擔保以后,方可轉讓。否則,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
公司轉讓后的債務:如果企業在轉讓過程中,資產及債權債務由受讓方全部買斷,并且在企業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則債權人應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負責。
股權轉讓的情況: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一般情況下,公司作為民事主體沒有改變,它需獨立對外承擔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它的債務。但是通常在股權轉讓時會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并據此約定債務的承擔。股權轉讓時依據凈資產轉讓,否則由原股東對未披露的債務進行擔保。
企業法人的變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這意味著,如果公司進行了轉讓,變更后的法人需要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四十四條: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公司轉讓是否需要承擔負債取決于具體的轉讓方式和法律約定。如果在轉讓過程中,明確約定了債務的承擔,并且辦理了相應的法律手續,那么受讓方需要承擔原公司的債務。如果未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或者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轉讓行為對債權人無效,原公司或原股東仍需承擔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