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流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召開公司股東會議,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出讓方和受讓方進行實質性的協調和談判。
出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對于涉及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出讓股權,需要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的企業可在會計事務所進行變更。
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股權變動的公司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由產權交易中心審核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
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具體來說,在協商階段,應以書面形式征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然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公司要對股權轉讓進行變更記載,包括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中進行相應的變更記載。之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封閉性限制。《公司法》第 35 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備案]有限公司的股東屬于公司行政登記的事項、即行政許可的內容。當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構成股東變更的事實時,應提交公司登記機關作相應變更登記。
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涉及發起人股權轉讓、大股東監控和公司收購三個事項時,要向證監會報告備案,相應事實形成并或證監會批準后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或變更。
一般股權轉讓未構成有限公司股東主體變更或股份公司的股票交易不需要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當然有限公司在年檢時應當將反映資本結構變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比例的股份變化提交公司年檢機關(即登記機關)備案。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流程、限制和備案要求,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建議相關方充分了解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避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