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所得稅。參照網站查詢華律網總是顯示,把公司股權變更給妻子,夫妻之間的股權轉讓,是不是需要繳稅的,將股權變更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員時,用不著稅款。
法律分析:老公給老婆轉讓股權,應在經其余股東三分之一數同意下來。股東應就其轉讓股權事項以書面形式以外股東發表意見同意下來,其他股東自聯絡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其為同意下來轉讓。以外股東半數以下不同意轉讓后的,不同意下來的股東應當及時去購買該轉讓手續的股權;不定購的,其為表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別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權交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互相間這個可以相互之間對外轉讓其所有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別的股東三分之二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提前三十天其余股東發表意見贊成,其余股東自聯絡提前三十天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更視表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下不贊成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及時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斥之不同意有償轉讓。經股東不同意轉讓手續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不超過股東反對意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考慮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主觀認識:
公司能不能滿具體的要求離職員工必須轉讓手續股權一、噬魂之手掛牌成交股權的依據——公司能不能強制破軍辭職員工出讓土地股權?公司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的地方思想不同,這又是值得我們想研究仔細思索的問題:員工對此公司股權的“所有權”如何被沒限制?可不可以強制破軍離職后員工掛牌出讓股權?依據什么是可以噬魂之手員工出讓股權?1、公司能滿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才是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法律有規定“所有權”應在被充分十分尊重。股東間當初的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需要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該公司解散行為系采取的措施股東當初雙方約定愿意轉讓后股權的,但該條件當然不觸犯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規定,這也員工股東復議權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土地股權的依據有都有那些?依據什么所有權的法律特征,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讓其復議權。公司“噬魂之手”離職員工出讓土地股權,只有依據什么員工的處分行為。此處“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除非我得到離職員工本人的認可,否則不,又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強制離職員工股東。3、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所相同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密切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同盟協議勞動,同盟協議占有和建議使用生產資料,公司決策能夠體現多數職工的意愿;資本長期合作采取措施股份形式,是職工約定為勞動合作需要提供的條件,職工必是勞動者,又是公司出資人。據相關規定,股份合作制公司職工因退休離開公司后,其不再具高公司勞動者的身份,定當并沒有享受政府公司股東的資格。二、噬靈鬼斬掛牌出讓股權的受讓——誰來繼受員工掛牌成交的股權?離職員工的股權后退,一般認為有兩種操作公司回購和那些股東收購股權。“別的股東受讓股權”在實踐中并無太大爭議,其比較多不能違背的是公司法中麻煩問下股權交易的一般原則。真心繼續探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承諾的是“由公司回購”,該怎么你操作?公司如何股份回購自己的股權?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1本公司股份,但愿意公司在增加資本、與那些公司單獨設置、將股份獎品給職工這些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并是對有所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這些處置等方面設置了完全不同的規則。觀此,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采取措施的是“原則禁止、其中之一愿意”的模式。而現在,相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公司法卻未曾然后比較復雜。司法實踐中,對于除本案所涉按照法律情形外,“公司可不可以回購股份自己的股權”存在地較容易爭議。但目前的通說認為:公司也可以回購股權,但在回購后應想辦法安排好了他人收購股權或通過減資。三、噬靈鬼斬掛牌出讓股權的對價——要如何可以確定掛牌出讓股權的受讓對價?離職員工掛牌出讓股權的對價問題,實踐中素無太大爭議,一般遵循什么“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處理。正所謂“從法定”,是指如未明確約定轉讓價格或計價,則按照審計評估確認股權價值,若要確認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互相間可以彼此間有償轉讓其徹底也可以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別的股東不到三十數贊成。股東應就其股權變更事項以書面形式以外股東發表意見同意,那些股東自接到提前三十天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更視同意轉讓。以外股東半數左右吧不同意轉讓手續的,不不同意的股東應在可以購買該轉讓后的股權;不定購的,視為同意有償轉讓。經股東贊成轉讓手續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以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課文的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是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的或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再不參與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