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轉讓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性質: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不能獨立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案例參考:有律師明確指出,“分公司不可以轉讓”土地使用權。
分公司不能獨立轉讓土地使用權,因為其不具備法人資格,所有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如果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由總公司進行相關操作,并且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程序。
如果分公司占用的土地需要進行轉讓,應當由總公司進行操作。具體步驟如下:
協商:與占用人溝通,要求其停止占用并賠償。
調解:請第三方介入,協助雙方達成協議。
訴訟: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占用人返還。
分公司不能獨立轉讓土地使用權,所有相關事宜應當由總公司進行處理,并且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和程序。如果遇到分公司占用土地的情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等方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