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股權轉讓后,公司需要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并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需要加蓋公章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實踐中的做法:
在實踐中,股權轉讓協議通常需要加蓋公司的公章,以表明合同的正式性和合法性。如果公司沒有合同專用章,應使用公章。公章是單位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加蓋公章。這是為了確保股權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缺少必要的法律手續而導致的糾紛和風險。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時,務必確保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文件都得到妥善處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