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股權可以對外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設立子公司,不影響公司轉讓股權,公司轉讓股權,要簽訂轉讓合同,辦理轉讓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于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公司名義對外轉讓股權是不可行的。因為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不能收購自身股權,無權處分財產,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權處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股東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相關規定。
子公司股權可以對外轉讓,但需要遵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應當確保程序合法,通知其他股東并征得他們的同意。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別規定,還需要遵循章程的規定。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時,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