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規定的?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就遵循股份轉讓的何種規則?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也可以相互轉讓手續其所有的的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其他的人轉讓股權,應在經其余股東過半數同意下來。股東應就其股權變更事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其他股東親自問不同意,那些股東自聯絡提前三十天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斥之不同意轉讓。以外股東半數左右吧不表示同意轉讓的,不不同意的股東應去購買該有償轉讓的股權;不可以購買的,斥之同意對外轉讓。經股東贊成對外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一貫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法律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在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別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余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十四條依據法律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及時自動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并或則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直接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可以對高管轉讓股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限制修改性規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中,公司章程這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300499高瀾股份的本公司股份做出了決定以外限制下載性規定。《 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明確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得到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別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余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復議權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高管每年轉讓25%,一年之內不得轉讓.我記得還有種說法是第...
1、關於前面的說法,《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600400紅豆股份的本公司的股份船舶概論變動情況,在職務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擅入遠遠超過其所2.15億股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沒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豈能轉讓。上列人員辭職后半年內,再不對外轉讓其所2.15億股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是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2.15億股的本公司股份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其他限制修改性規定。”
2、跪求后面的說法,肯定是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獲得國內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豈能國內上市交易或則轉讓;600400紅豆股份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內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滿一年后,實際證券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可以賣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時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再不達到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豈能超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