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是這股東個人的業務,這對公司來講,只不過是換了一個股東而已.轉讓價款1300萬元是由受讓的股東,轉讓后給原股東的價款,不可能帶來公司的現金流動的.
自然人股東股權收購中,分為兩類,有限責任公司中自然人股東叫股權變更,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股票轉讓.
(1)印花稅
轉讓股權所立的數據都屬于產權轉移書據,應聽從萬分之五計征印花稅.
聽從財產轉讓所得,就提出的股權轉讓收入繳納個稅,稅率20%
應納稅額=(股權收購收入-股權原值-轉讓過程中不可能發生的比較合理費用)*20%
如果沒有自然人所在的位置企業的股權里面是房屋、土地那些不動產,把持有的股權轉讓后,目的是防止按照股權轉讓的名義想逃避公司繳納土地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類轉讓100%股權的行為,按照轉讓不動產土地稅土地增值稅;(可參考國稅函【2000】687號規定)
(1)增值稅
要是自然人股東轉讓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稅;如果沒有是轉讓后掛牌公司股票,是否需要繳增值稅不需要咨詢當地稅局機關,你是哪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樣的.
和股權轉讓有所不同,自然人轉讓股票,明確的證券交易繳印花稅,屬于單向(賣出方)按照千分之一稅率征收;
自然人轉讓300499高瀾股份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比如說A股、B股,城鎮土地使用稅個稅.如果不是是境外上市的H股、美股是需要繳納個稅;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免,原始股征.
舉例:甲公司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A轉讓手續了部分股權給B,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A通知B接了的80萬元的轉讓款,甲公司賬務處理:
據股權轉讓協議,會計處理追加:
貸:實收資本-原股東B80萬元
如果B是通過公司賬戶并且申請支付的,賬務處理:
(1)B新股東交款時:
貸:其他應付款-墊付轉讓股權款80萬元
(2)申請支付給原股東A
貸:銀行存款80萬元
個人股權交易有什么呢要求?
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股權一般需不滿足以下要件.《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照法律規定有償轉讓按出資比例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也可以名稱、住所以及受讓公司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明確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手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也可以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由自股東不可能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由遞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可證明也可以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我,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變更的法定要件.依據我國《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應直接辦理審批同意、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據其規定."如果能股權交易的行為未經由變更登記,都應當及時認為轉讓股權行為不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同理可得,根據我國《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權收購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申請變更登記,股東轉讓不出資未經公司變更登記的行為,也應在證實股權交易行為不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股票轉讓所得稅是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而且依據相關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全面的勝利的所得繼續暫免強制征收個人所得稅。股票期權所得需繳交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稅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以書面形式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總體來看,股權交易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也可以分為兩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九條的規定,個人股權交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所得的納稅地點為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財稅[2009]167號文第四條規定,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所以,上市公司股權變更所得的納稅地點為個人股東辦理開戶的證券機構所在地。對員工股權激勵,的原因其所得性質的特殊性(詳見本文第四部分),納稅地點為可以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相關規定了十一種所得的種類,分別為:(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已出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勞務報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財產租賃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財產轉讓收入;(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以外所得。股權變更,歸根究底是2.15億股者轉讓其在標的公司中全部土地的資產份額及基于條件該財產份額所享有的權益?!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也明確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和其他財產拿到的所得。財稅[2009]16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等均分別法律規定了個人轉讓股權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稅。但,我認為,應在按以財產轉讓所得,參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適用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不是他完全股權轉讓均通過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從最早的國稅發[1998]9號文就開始,對員工股權激勵一直明確的工資、薪金所得強制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七級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也實質課稅原則的要求。相對應地,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對外轉讓而得到的所得,的原因也不再繼續必須具備工資、薪金的性質而明確的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法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遵循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相關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換算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股權轉讓中的財產原值僅指得到股權的成本,含溫泉為經營公司業務向公司投入但未能量轉化為股本的資源。合理費用是指大賽期間股權收購過程中按照規定申請支付的有關稅費,經稅務機關認可后給以扣掉。合不合理費用主要以及股權變更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不除開不被認可的其余費用,如為促成交易再一次發生的設宴款待費用等。別外,對個人一次得到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手續部分股權時,,也即需要“加權平均法”確認其股權原值。
這對明確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的股權激勵計劃,其應該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頗為急切??傇撛瓌t是區分員工我得到的基于組件其勞動關系的所得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