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轉讓員工還沒有被解聘,是就沒補償的,假如因公司轉讓倒致員工被解聘,是不需要補償的,通常據工作年限進行補償,不足以半年的按半年補償,即半個月的工資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直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怎么支付。六個月以下惱火一年的,按一年可以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直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a選項情形之一,是需要全職員工人員二十人不超過的或裁減將近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一兩天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只能說明情況,詳細詢問工會也可以職工的意見后,裁撤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是可以受薪人員:
(一)依照常理企業破產法規定通過重新整頓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了什么十分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型生產、重大技術革新也可以經營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受薪人員的;
(四)那些因勞動合同簽訂的協議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再一次發生必然變化,或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公司轉讓員工的經濟補償應當及時聽從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通過補償,以年為單位,每增強一年,怎么支付一月工資。
宣布員工,一是由勞動合同判斷的(《勞動法》第42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互相間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時,即為臨時員工。二是,對此部門還沒有簽訂合同的,但是仍然這個可以納入開始員工的,在本單位也在不工作了15年的,或是是距離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早不悅5年的情況下又是臨時的員工。
對于以內兩種情況,企業的轉讓,前一種是依據勞動合同上相關規定的時間繼續續約,后者則納入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動與能接收的單位簽定,同時,能接收單位如果將您開除的,應在參與一定的補償,補償額為一年的換算下來月薪,月薪參照前單位每月予以您的薪資接受換算,當能接收公司的拒絕認可的,或則是拒不補償時,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程序維護自身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直接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常理本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九十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做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常理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依靠或是增加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自動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表示同意聯邦調查局:通緝要犯的情形外,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暫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常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的以外情形。
法律分析:是可以。作為公司的主體,這對公司的員工也有一定的影響,這是是因為如果公司主體突然發生變化,單方面想解除合約的話,依據公司法,對于該方面的員工參照公司與員工雙方面的接受簽訂的合同,依據滿一年的根據一個月的工資計算,如果不是是沒滿六個月的按一年的計算,另外按當地的標準賠償三倍的工資并且計算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全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左右吧不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500用人單位的地方直轄市、設區的縣級人民政府能查到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直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怎么支付,向其直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極高不達到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不是公司主體和勞動合同未改變,僅可以修改了法人或股東,則不影響勞動者的權益,公司不需全額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