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不不合法的。分公司和總公司的法人是同一人的話。那就轉讓分公司應該要也不是一類違法行為。所以這應該要是沒有問題的。
假如是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分公司的股份協議是最有效的。這是由公司的章程來判斷,股東在董事會上對轉讓的股權通過說明,并半數實際,股東在私下參與簽訂協議的股權轉讓,我國的法律給以支持,股東也沒那就證明則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生效。不過,該強制性明確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法激活的~~~~。社會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法激活。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總體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生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發起人所屬的本公司股份,自2003年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敢轉讓。公司為了公開發行股份前已重新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豈能轉讓。
法律主觀認識:
應該不能。分公司也沒法人資格,也就沒股權分配,也是沒有公司章程,因為是不可以哦轉讓手續的。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業活動的機構。《公司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公司這個可以辦事機構分公司。暫設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部分。公司是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九十條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也可以經理任職,并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在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暫設分公司。辦事機構分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去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當。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法律規定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