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申報200元以內資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屬、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重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除了對外轉讓的,還應并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后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遞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并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并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并提交股東會討論到表決;股東互相間轉讓后股權的,不需經股東會表決表示同意,如果能安排公司包括其余股東表就行。
高新區代理記賬:開公司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定限制條款之效力認定_百 ...
什么是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并執行的,明確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上文件,又是公司實用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是規則的書面文件。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4款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做了如下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條款應明確了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對他相應的限制和要求,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去設置的限制條款或特殊的方法約定全是快速有效的?本文將就將就以上案例并且簡要分析。
一、案例索引:
最后審判法院及案號: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330號
二、案情介紹:
老友計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需要注冊成立,其中胡_持有公司60%股權,李某2.15億股公司40%股權,同年6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以及甲方、老友計公司作為乙方、胡_及李某充當丙方,簽訂協議《投資協議書》,當初的約定奇虎三六零公司認購公司新增加注冊資本,占公司增資后公司注冊資本的38%,并表示同意甲方對乙方的重大經營事項享有權利“一票否決權”,科澤利斯克一丁點股權的出售和轉讓事宜。同時,老友計公司可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胡_個人持股37.2%、奇虎三六零公司持股比例38%、李某持股比24.8%。
老友計公司2011年6月13日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有的決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最有效,并應才是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及時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但100元以內事項的表決還需全面的勝利股東奇虎三六零公司委任的董事的口頭說明同意方能按照:(依據什么協議直接添加至此處)。”
2013年8月12日,胡_分別向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嘶嘶《股權轉讓通知書》,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均未向胡_作出書面形式回復。
同年9月27日,蔣學文與胡_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胡_將其持有的老友計公司37.2%的股權轉讓給蔣學文。協議簽訂后,蔣學文按約申請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老友計公司得以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蔣學文訴至法院,訴請要求判令老友計公司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奇虎三六零公司以為,《公司章程》第十六條應明確對公司的其它事項需要全面的勝利其重新任命董事的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方能是從,體現了什么了《投資協議書》中“一票否決權”之涵義,故其《股權轉讓協議》需能得到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確認才可才生效。
一審法院接受了蔣學文的訴請,奇虎三六零公司心里有氣,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關與公司章程能否對股權轉讓設置沒限制條款問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不約定對股份轉讓的限制。為能維護股東之間的關系及公司自身的穩定性,公司章程是可以對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做出了決定或則的限制和要求,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最重要體現,同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故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所作的不光相關規定,各方均應信守。本案中,賦予生命奇虎三六零公司對一些事項,和股權轉讓的一票否決權,系奇虎三六零公司認購基金新增資本的不重要條件,這樣的限制是各方為了各自利益需求協商的結果,條件當時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未不違反《公司法》的非強制性規定,應都認定符合國家規定公司股東私法自治的精神,其效力應能得到認可。
但蔣學文在交易中盡到了合算謹慎的注意義務,其與胡_系在法律賦予優先購買權通知能發出一個半月后公司簽訂系爭股權轉讓協議,并應該履行了付款義務。因老友計公司章程中跪求一票否決權的內容卻不是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信息中對這也未有反映,胡_并無證據可證明其在上述過程中已向蔣學文指點過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對股權交易事項擁有否決權,也無證據其他證明蔣學文與胡_存在地惡意串通行為的情形,從程序維護商事交易安全考慮,應遵循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對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老友計公司股東之間的內部約定不能不能相抗衡善意第三人。所以,這對系爭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予認可,蔣學文具體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議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訴請應給以支持。
(一)公司章程特征:
第一、法律有規定性。法律有規定性主要注意反詰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擅入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畢竟辦事機構有限責任公司應該并入股份有限公司,都前提是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因此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接受登記。
第二、自治性。公司章程充當一種行為規范,并非由國家只是由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無法擬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致的結果,是一種法律除了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不能執行,不必國家噬魂之手力來只要具體實施。
我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暫設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并執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股東約定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但公司章程才是公司內部規章,其文書證明僅及于公司和去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在本案中,《投資協議書》能夠體現的是公司契約自由的法治精神,應該換取能維護和尊敬,但協議沒法違反《公司法》的非強制性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且連成時間在后的《公司章程》麻煩問下股權轉讓的內容中卻沒對股東向股東外的人轉讓股權應有有異于公司法的特殊規定,亦未內容明確問起奇虎三六零公司享有“一票否決權”。法院認為《公司章程》并未確認《投資協議書》中跪求奇虎三六零公司這對股東股權收購享受政府“一票否決權”的約定無什么很是奇怪。
依據,公司章程在對股權轉讓去設置限制修改條款時,應盡量100元以內三點:第一: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條款須法律有規定快速有效、再不違返《公司法》等法律的明文規定規定;第二: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成功后,更具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本身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仍需依據什么具體一點案件詳細分析;第三:是對限制下載條款,可以做比較明確的約定與文字表述,確保全內容非常清晰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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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經營中的酒店,另外注冊一個新公司經營屬于股權轉讓嗎...
這得分情況而言,假如原來你們負責經營的酒店管理公司是酒店的股東,由新去注冊的酒店管理公司共同負責經營后,那個的酒店管理公司喪失一切股東身份,逃離酒店。新可以注冊的公司拿到原先酒店管理公司的股權,那就就屬于股權收購。如果不是原來全權負責店面的酒店管理公司不是酒店股東或更換注冊公司專門負責經營后,酒店股東卻沒發生變化,新注冊公司未曾擁有酒店股東,的話屬于股權交易。只是更換了負責經營酒店的管理公司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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