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對公司注銷前的眾多法律問題作了都很詳細的規定,但對公司注銷后債權的實現亦是一片空白。
是為更合適地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從訴訟主體方面對公司注銷后債權的實現并且探討。
依據什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當經過隊伍解散、清算、注銷登記等法定程序即被銷戶。
《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隊伍解散、清算和注銷作了規定。
但導致那些規定比較好涉及面,太差詳細,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不能找不到法律依據,公司具體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能夠得到絕對的保證,尤其是銷戶制度。
麻煩問下注銷制度,《公司法》僅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都結束了后,清算組應當由自己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則人民法院確認,并統一上報公司登記機關,去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重新開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明文規定了申請注銷登記的程序性條件。
除了,相對于公司注銷后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關系、檔案材料能保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不屬于。
而公司注銷后的債權的實現,關系不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衛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可以說,具高相當的意義,本文將對于問題并且探討。
(一)公司注銷后失去民事主體資格
據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經重新整頓、清算、注銷登記三項程序后即被注銷,公司的法人資格和眾多權利義務就歸于消滅。
經注銷登記并公告后,公司終止。
導致法人資格的完全喪失,自動注銷后的公司就失去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死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權利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
因此,假如公司注銷后另外存留的債權,因原公司早就不存在,也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參與重大決策執行回轉等權利了。
大多在公司清算階段,大部分的債權債務都肯定討還。
清算后,公司的余下財產由股東拿到。
可是,的原因公司在清算過程中缺漏或根本無法實現方法等原因,現實中普片未知著公司清算后依舊有已實現的債權,相對于這部分債權的具體一點實現,目前尚無法律法規作出內容明確規定。
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法理論明白,伴隨著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化為虛無滅掉。
但,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而言,清算后公司未實現的債權,通過其性質,也一類公司的財產,并到最后不屬于股東大部分。
那么,這部分財產結果應該怎摸如何處理?是隨著公司法人資格的全部消滅而消滅,我還是由原股東再繼續第三人到期債權?二、公司注銷后債權的實現
公司財產是公司受法律保護本來屬于的完全財產,除了以公司名義擁有的物權、債權和勁氣財產權。
。
在中國古代公司理論中,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是區分開的。
股東的出資轉化為公司財產后,即完全喪失了所有權,而成為公司的財產。
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不能要求公司雙倍返還其財產。
不過,公司突然發生暫時終止的情形后,相對于公司清算后的殘余財產,其所有權估計還由原股東取得,并由原股東聽從出資比例或協議分配。
公司財產曾經在的來源是股東出資,余者經過公司的經營活動,使股東的原出資數量再一次發生了變化,那樣的變化很可能是數量上的增加,也很有可能是減少。
相對于遠超過原出資購買的財產,是可以視為原不出資的滋息。
這樣,由原出資人提出公司強制停止后的殘余財產就順理成章了,也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依據刺開公司面紗理論是啟示,原公司的債權亦須歸原股東。
刺破公司面紗理論要幫忙解決的是如果不是法人的債權人在法人那里無法額外債權,可不可以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當責任的問題。
在公司面紗的兩邊,是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
公司這道面紗把他們分割爆炸開來,使他們沒法就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是從公司這樣的橋梁。
劃破公司面紗理論的實質是公司債權人可沖過公司而再向股東主張權利。
既然如此公司債權人可以不刺透面紗再向股東主張權利,我想知道為什么在公司重新開啟的情況下,股東為了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不能不能刺透面紗真接向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則那就是相對的公平,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在這些問題上,也應該是平等地行使權利。
在公司就此結束的情況下,如果不是原股東沒法對公司未實現程序的債權行使權利,則豈不讓公司的債務人無根據地我得到應該一類公司,而結果不屬于公司原股東的財產,這看來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國家規定民法的基本原則。
而,公司注銷后的未實現債權肯定由公司原股東拿到其所有權,而又不能都屬于公司原債務人絕大部分。
原股東全面的勝利債權后該如何實現程序藍月帝國一個新的問題,的原因原公司早就畫上句號,原股東很顯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追索債權了,那就原股東如何確定應該是以自己的名義追索債權呢?筆者認為應該要以自己名義回溯債權,原因只是相對而言股東早全面的勝利了債權的追索權,但是股東法律賦予追索權是目的是實現程序自己的利益。
借助《公司法》中的派生訴訟理論,股東在自己合法權益被公司內部人員侵害時,法律為嚴密保護股東的利益都不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在公司注銷后債權未實現程序的情況下,股東的利益是受到公司外部人員的侵害,法律更估計允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
不單從理論上這般,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大多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并且訴訟的,但是這種早就得到法院的認可。
公司在清算畫上句號后,股東分得余下財產。
其余財產當然應除了公司存留的、并未實現程序的債權。
對于這部分債權,畢竟公司已不修真者的存在了,失去了了由原公司不再行使權利的依據,沒有辦法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
原股東行使權利必然的一切的基礎障礙是,如何將原公司的債權轉變為股東的債權,而只能被轉化后,才能由原股東向原公司債務人主張權利。
針對差別的情況,實現公司債權的轉化這里有三種解決途徑:(1)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
公司再次進入清算階段后,其法人資格仍舊存在地,因此,它是可以轉讓其權利,如果能這樣的轉讓與《公司法》法律規定的在清償階段公司行為的限制不關聯再試一下。
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不到。
《合同法》明文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所有的或部分對外轉讓給第三人,但可以通知債務人,同時受讓人取得與債權關聯的從權利。
這就為公司原股東提出公司的債權能提供了法律依據。
股東事實上是公司的出資人,但他是其它的與公司和債務人除此之外的第三人,主體資格是適格的。
那么,程序性的工作就是公司如果在銷戶前將債權轉讓給原股東,并再通知原債務人表就行,這樣的就算是在公司注銷后,原不屬于公司的債權也不當然了滅掉,只是再一次發生了轉移。
相對于受讓該債權的股東對于,面臨的風險是該債權有可能沒法實現程序。
但,在轉讓時應堅持自愿原則的原則,由股東主動給予。
同時,在轉讓時應考慮到受讓公司者所承擔全部的風險,得到其適度地的折扣優惠。
(2)分配債權給股東。
在這樣的模式下,公司不必須履行債權轉讓程序,只不過是在分配公司其余財產時將遺留下的、尚未實現程序的債權然后分配給股東。
其合法依據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在清算之后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聽從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聽從股東600400紅豆股份的股份比例分配。
當然了,從程序上說,分配到該債權的股東,如要利用該債權,則仍應應該履行《合同法》所明文規定的程序,才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3)被缺漏的債權,原股東均無權利執行回轉。
對此被缺漏的債權,原股東仍享受政府最終所有權。
但由于在債權階段該部分債權可能還未被發現自己,反而在公司就此結束后被才發現的,所以才這部分債權不可能在公司就此結束前被分配到股東個人名下,應屬于什么原股東總計,因此,這部分債權原股東均有追索權。
原股東在通過本案所涉第一、二兩種拿到債權后,即可以不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追索債務。
其第三人到期債權所得,由自己拿到,別的股東豈能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又不能以公司早就畫上句號百般推脫對抗那樣的權利主張。
原股東在是從本案所涉第三種實現債權后,有義務得到通知其余股東,并仍應按原出資比例分配所實現的債權。
如不安排那些股東,則其他股東無權向取得該債權的股東主張權利。
這樣怎么設計的目的在于完全保護原股東的權益。
從目前《公司法》的立法傾向很明顯,公司注銷的制度實在是太打聽一下公司債務人的利益而忽視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合伙出資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公司的目的都只在于收受他人財物,任何人與公司發生了什么關系的目的,也只是相對而言謀取私利,而,不應偏文科于破壞一個群體而過分關注另的群體。
任何人投資啊于公司都應預見到到風險,則是,任何人與公司發生業務往來,亦須預見到風險。
而從安慰和鼓勵投資、發展起來經濟的目的出發到達,理當平等自由嚴密保護所有的主體的利益。
一、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區別:
1.再一次發生的階段完全不同,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行為再一次發生在營業執照頒發證書前,而公司的成立行為則發生在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核準登記,申領營業執照之時。
2.行為的性質有所不同,并入行為以發起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組建行為要向政府有關部門去辦理注冊登記,以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為要素。
3.法律效力相同。公司設立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司成立則是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人得到公司法人資格的一種事實狀態或公司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
4.行為人有所不同。暫設的當事人是發起人和認購人,建立行為的當事人是申請人和無權審批才成立的政府機關。
5.可以解決爭議的依據相同。暫設行為以辦事機構協議為可以解決爭議的依據,組建行為以或是行政法規為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都采取什么措施嚴格的準則并入主義,是對特殊的方法行業可以經審批后,強制推行批準設立主義。
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暫設。
1.股東的或發起人條件符合按照法律的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200元以內股東出資暫設。并入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及時有2人以上200人200元以內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內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股東出資或發起人參與認購和籌集資金的股本達到法律規定資本最底限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不超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多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公司全體股東的唯一一個出資額不得擅入較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高于按照法律的注冊資本最少限額,其余人部分由股東自集團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這個可以在5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什么措施募資暫設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達成如何制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措施展開設立的,由發起人會制定公司章程;采取的措施募集基金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的,則發起人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后需經創派大會是從。
4.有公司名稱、確立條件符合公司特別要求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在公司規模較小、股東人數較少的情況下,可以不并入董事會的或監事會,只要辦事機構1名執行董事也可以1-2名監事。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前提是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5.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通常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變更的形式:不合并、私立
(一)公司胸壁痛
1.公司擴展有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
(1)公司應自對他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再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交給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這個可以那些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是需要提供或者的擔保。
公司胸壁痛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在由合并后持有債權的公司也可以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合并基本是一致。
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當初的約定的除外。
1.增資程序:公司增資,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作出決議。
2.增資程序:應當由董事會(執行董事)制定并執行增資方案,并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決議,減資后的注冊資本豈能低的按照法律不超過限額。
(1)公司應當自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增加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2)債權人自收到消息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交給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權利那些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是提供給相應的擔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算下來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500公司凈資產額。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襲承。
(一)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新整頓的原因有100元以內情形:(1)公司章程明文規定的營業期限期滿或者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直接出現;(2)股東會或則股東大會決議重新整頓;(3)因公司胸壁痛的或分立是需要解散;(4)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或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了什么嚴重點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是被大變故損失,通過以外途徑又不能解決的辦法的,持有公司所有的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也可以只是請求人民法院重新整頓公司。
1.應當由在重新整頓事由直接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排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認的人員組成。嚴重逾期不變更工商登記參與清算的,債權人這個可以先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或是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在最后清算期間復議權下列選項中職權:(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一次性處理與清算或者的公司未報了大仇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這些公司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下的財產;(7)代表公司組織民事訴訟活動。
4.清算組應當由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到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債權人應當及時自聯絡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聯絡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時其債權。
6.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債權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拖欠工資的稅款,公司債務。
(一)公司再登記的管轄
我國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去登記行政管轄權,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管轄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管轄區三級登記管轄地。
登記事項: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是名稱,和認繳出資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
股東的或發起人可以不用貨幣出資購買,也是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這個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外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的或去設置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1.事前批復文件的公司名稱恢復期為6個月。在可以保留期內,作好批復文件的公司名稱不得擅入作用于畜牧獸醫相關專業經營活動,不敢轉讓。
2.暫設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及時由全體股東委托的代表或是同盟協議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設立登記。并入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則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許可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在創派大會已經結束后30日比較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先申請設立登記。
(1)取得了合不合法憑證(2)全面的勝利了法人資格。
1.哪些地方事項必須辦理變更登記。
2.辦理變更登記的時間,一般為30日內。
特殊能量:
(1)公司變更住所的,應在遷出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會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的,應當及時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再申請再登記。
(3)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突然發生變動的,應在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有c選項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在自公司清算結束后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再申請注銷登記: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明確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或則公司章程法律規定的其他解散隊伍事由再次出現,但公司是從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重新整頓或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隊伍;依照法律規定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則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應予以重新整頓;法律、行政法規法律規定的其余重新整頓情形。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去申請登記。
公司登記機關做出了決定不予受理預先核準、不予登記改變的,應當由開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駁回通知書》,那就證明異議裁定、登記的理由,并速回申請人優先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司注冊后如何注銷后公司注銷流程
一、公司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a選項步驟發動了攻擊:
1、成立清算組。
2、展開攻擊債權工作。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強行接收公司,積極開展200以內業務:強行接收公司財產、一樁心事公司未了業務、交納債權、定時清理債務、分配剩馀財產、注銷公司法人資格并吊銷。
3、再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4、做出公司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過公司財產、編制人員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詳細計劃提出來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實際或是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債權費用、應直接支付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應繳納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剩馀財產、終結一切清償工作。
二、在清算并且完以后以后,才能接受注消的步驟:
1、注銷公司國、地稅登記證。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可以辦理;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內容那就是注銷公司,組建債權小組)、公司上古時代檔案、到工商局去領表格。(這兩步可同時去辦理)
3、登報公告(注銷聲明45日后在去注銷公司)登報公告需到當地市級公開發行報刊直接辦理。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分證復印件、公告內容格式(**公司,準備好銷戶請各債權債務人自見報45日內到我公司清算小組去辦理債權債務事宜)。
4、丟失聲明45日后,再度到工商局可以辦理銷戶先申請。
所需資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原件(正副本)、稅務注銷證明文件、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清算報告、工商局如何領取的表格、公司遠古時期檔案。
5、到質監局自動注銷代碼證所需資料有:營業執照自動注銷證明文件、代碼證原件(正副本)至此,公司注銷完畢后。
公司注銷的幾個誤區
1、公司不運營了,不是需要去注銷后,也會自動已取消,所以更你不做年審年報、報稅。
那你,實施是怎樣的?
在中國內地,如果沒有您的公司是沒有運營、也也沒自動注銷,企業法人會在3年內沒能再以企業法人的身份注冊任何公司,并留下產生不良影響的記錄。
而香港公司注銷,不住校生的公司肯定不會自動出現已取消,并不需要承擔部分一定的后果。商家是需要要弄很清楚的是,一般情況下,您不注銷后掉還沒有運營的公司,它并應該不會自動出現取消。政府相關部門也把沒有走銷戶程序的公司充當仍在運營管理來來看待,所以都正常運營的公司每年該做的事情,您的公司也要做,比如說年審年報,比如說所得稅申報。假如沒可以辦理好這些事情,就會有一種高額的罰款,也有可能會給予香港法院的傳票。
1、個體工商戶逾期無正當理由不年檢,工商機關追繳其營業執照后仍不改正過來的,工商機關應提出注銷決定;
2、個體工商戶自身停業遠遠超過六個月,工商機關做出決定依法查扣其營業執照后當事人不恢復營業的,應自動注銷其營業執照;
3、所有的吊銷營業執照處罰決定并突然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履行最后清算責任后申請注銷登記,當事人拒不申請或則本已解散根本無法可以申請時,應由登記機關公告后應予以自動注銷。其實,吊銷營業執照和注銷后的概念不單存在于企業的營業執照問題上,在《律師資格》、《設計師資格》、《駕駛資格》等等領域都修真者的存在。
公司地址的變更對一家公司對于是一件大事,不但是對業務往來,債權債務有影響,這對公司自身的經營也會有減小的影響。而且公司地址的變更一定要盡量避免管理上的手續不體系給公司給他不必要的問題。
1.申請人:地址變更后的土地權利人。
2.申請時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你要改地址的,應在地址突然發生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再申請地址變更登記。
3.申請人應再提交的土地權屬證明文件:
(1)由土地登記機關口中發出的土地證書:地址變更登記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提交土地所有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使用權人的,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申請人為土地他項權利人的,重新提交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2)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凡是地上定有建筑物或附著物的,變更登記申請人還應并提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如房管部門頒發的證書的房產證等。
(3)地址變更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再提交由戶籍部門補開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或戶籍部門嘶嘶的都能夠證明其公司地址變更了的有效證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中,企業法人、部分事業單位法人須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補開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或發出的也能其他證明其地址變更的有效證件,如去申請地址變更登記的公司,其地址變更證明文件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證書的經過更址登記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而機關法人和以外的事業單位則若要重新提交該機關、單位的更址聲明或更址通知書即可。
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是土地權利人向土地登記機關再申請地址變更登記的要件,是土地登記機關據以并且土地權利人地址變更的依據。土地登記人員對地址變更證明文件參與審核,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土地登記人員應二次審核其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是否為戶籍部門開具證明的或嘶嘶的,并對以外關聯內容進行核審;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土地登記人員應該通過法人或組織的類別審核其地址變更證明文件的有效性,如企業法人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應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嘶嘶的經過更址再登記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應為由民政部門才發出的證明、證件,其余法人或組織的地址變更證明、證件應由相對應的主管部門出具或嘶嘶。論是自然人重新提交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我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的地址變更證明文件,都應該是是虛無飄渺、合法嗎、有效的。
地址變更登記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所以,不需報人民政府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過審核即可再接受注冊登記。
1.在《土地登記卡》上注冊登記。地址變更登記真接在宗地《土地登記卡》上并且。在“通訊地址”欄目內單位公章變更印章;在“序號”欄填寫能夠參加地址變更登記在該《土地登記卡》上通過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好能夠參加地址變更登記的注冊登記時間;“去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事項”欄如何填寫地址變更的內容和依據;“經辦人”欄由需要填寫決賽當天地址變更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二次審核人”欄由你們負責需要審核第二環節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蓋章。
2.可以修改《土地歸戶卡》。根據《土地登記卡》注冊登記的內容,更改后《土地歸戶卡》上的“通訊地址”欄目的內容。
3.因此我國的土地證書上未設“土地權利人地址”欄目,但,地址變更登記一般君須對土地證書進行改。
1.由于一個土地權利人只有有一個地址,而土地權利人先申請地址變更登記沒法只將其權利范圍內的一部分土地變更,而以外部分變為,地址變更登記申請人權利范圍內的所有的土地均應進行地址變更。
2.在土地權利人的地址不如建議使用宗地的地處不一致的情況下,因宗地處的行政區域調整、街道名稱變化或宗地門牌號碼變化而并且的變更土地登記一般屬于什么地址變更登記,在我國臺灣地區屬土地上標變更登記范疇,這類變更一般不需土地權利人再申請,而由土地登記機關在宗地名稱發生了什么變化后真接予以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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