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諾制是一種行政審批改革措施,它指的是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行政審批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行政機關按照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的方式。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提高審批效率。同時,通過這種方式也可以促進審批部門規范審批標準,減少自由裁量權,實現審批責任從政府部門一方擔責到政府、市場、社會三方共同履責的轉變。
代理記賬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和《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申請條件包括:依法設立的企業;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市行政審批局社會事務科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代理記賬機構設立申請表;2.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3.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情況表、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證明材料;4.專職從業人員情況表(含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機構的能力認定材料之一)和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5.主管代理記帳業務的負責人、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6.代理記帳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7.營業執照復印件。
如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市行政審批局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并在審批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制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市財政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相關規定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收回執業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被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此外,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代理記賬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目的在于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并通過信用監管確保合規性。這一制度在全國多個地方得到了實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