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會計記賬代理要求如下: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
由此可見,代理記賬的委托單位應該且必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至于什么是小型的經濟組織,我國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一般可以根據注冊資本、銷售額、從業人員及資產總額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而且沒有免除建賬義務的個體工商戶。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小型會計記賬代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委托單位應為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專職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如小型經濟組織、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等。
委托單位應根據自身的會計業務需求自主決定是否選擇代理記賬。
代理記賬的內容主要是代替獨立核算單位辦理記賬、算賬、報賬等業務。
代理記賬的主體是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其他中介機構。
代理記賬的對象是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獨立核算單位。
代理記賬在法律上的表現則是通過簽訂委托合同的方式來明確和規范委托及受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的關于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托,代表委托人辦理下列業務:一是辦理會計核算業務;二是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以上是對小型會計記賬代理要求的簡要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