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這意味著,個人本身是不允許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因為個人不符合法定的代理記賬條件。
盡管個人不能以個人名義從事代理記賬業務,但在實踐中,有些個人會以會計人員的身份,同時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代理會計核算事務,并獲取相應的報酬。這種情況下,個人代理記賬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因為它違反了《會計法》的相關規定。
個人代理記賬不僅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存在一些潛在的風險。例如,如果沒有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即使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有代理記賬,也不能開展代理記賬業務。此外,如果個人代理記賬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未按照規定操作導致企業稅收問題,可能會對企業造成嚴重的后果,而個人則可以逃避責任。
對于想要合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來說,他們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相應的資格和證書。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此外,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擁有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并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個人是不允許代理記賬的。因為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個人想要從事與會計相關的業務,他們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取得相應的資格和證書,成為合法的代理記賬機構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