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公約是關于商標注冊的國際條約,規定了商標的注冊、合法性及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內容,是全球最重要的商標保護國際公約之一。
東京公約也稱為“關于商標的東京協定”,是于1964年11月3日在日本東京簽署的,旨在保護商標的使用和商標所有者的權益,同時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商標的國際注冊。東京公約重要內容包括商標的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和商標的合法性等。該公約規定了商標的可注冊條件,商標的權利范圍以及商標的許可使用等相關內容,對商標的使用和保護提供了基礎性的規范。東京公約的實行使各國商標之間的互認和保護變得更為便利,將商標注冊的手續簡化并加快了商標審批速度,在跨國貿易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該公約已經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和執行,對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以及促進商業交流都有著積極的影響。
東京公約中商標的可注冊條件有哪些?根據東京公約的規定,商標的可注冊條件包括具有區分力、能夠作為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不與其他商標混淆等。同時,商標不能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能涉及國家名稱等禁止使用的標識。
東京公約是全球最重要的商標保護國際公約之一,規定了商標的注冊、合法性及權利保護等方面的內容。各成員國在實行該公約時,應注重商標使用和保護,積極維護商業市場的發展和秩序。
【法律依據】:
《關于商標的東京協定》第十二條 使用某種商標在一個公約締約國內是否構成對同一商標在另一個公約締約國內合法注冊的權利的侵犯,應當由各自的法律予以判定。
一、國內企業如何注冊日本 商標 國內企業注冊日本商標,可以申請注冊國際商標。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國內 商標注冊 證復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 商標注冊申請 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圖標樣式等。 二,法律依據 第十條 一件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可以指定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指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附件: (一)國內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或者商標局出具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1份; (二)要求優先權的,該優先權證明1份; (三)申請人資格證明1份,如 營業執照 復印件、 居住證明 復印件、 身份證 件復印件等; (四)委托 代理 的,代理人委托書1份; (五)商標圖樣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第十二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書的日期為申請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未按照規定填寫的,商標局退回申請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齊備,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內補正。商標局以郵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補正通知的日期,以當事人收到補正通知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或者沒有被郵局退回的,自通知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未補正的,該申請視為放棄,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商標局通知國際局依職權駁回的,不再向國際局確認該駁回。 現在,隨著人們品牌和法律意識的增強,我國的出口貿易也越來越頻繁,我們經常可能會涉及到海外的經商等行為,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會涉及到注冊外國商標等業務,我們可以參考國內與注冊地的法律,在進行相關業務的辦理,避免出現問題,具體咨詢專業的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