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申請該如何辦理,如今隨著全球經濟我們的發展,海外市場對于我國企業是一個空前的挑戰,也是巨大的市場,世界之窗已向我們敞開,市場國際變化萬千,為了拓展國際市場,國際商標注冊申請變得越來越流行和普遍。
1、提交歐盟商標注冊申請
在線提交歐盟商標注冊申請的費用更低,而且只需要一種語言。另外,歐盟知識產權局還有快速申請渠道,這樣可以加快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審查進度,盡快的公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
歐盟知識產權局收到相關的申請之后,歐盟知識產權局就會進行審查程序,如果發現問題機會通知該商標的申請人在2個月之內進行修正。如果未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修正的,歐盟知識產權局將會把全部或者部分做出駁回申請或者主張。
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這個標記申請之后發現存在相關問題的,歐盟知識產權局將這個商標注冊申請公開至歐盟商標公報上,這樣就進入到歐盟商標申請的公開異議期啊,為期3個月的時間,任何第三方人士都能夠在三個月內提出歐盟商標異議。
歐盟申請注冊商標如果在規定的三個月時間之內,沒有收到任何異議或者是意見的,再或者是異議或者意見不成立的,歐盟知識產權局將會商標申請進行注冊,并在歐盟商標公報上公開歐盟商標電子注冊證書。歐盟商標注冊之后5年時間內,權利人必須進行使用,否者任何人都有權利對這個商標不使用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以上就是歐盟商標注冊手續有哪些呢?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需要注冊歐盟商標,歡迎咨詢知識產權專業顧問。
企業在廣州,想申請一個歐盟商標,需要準備好哪些資料?
1、法人申請,附上營業執照或1份有效登記證;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商標圖樣5份,明確要求,紙張質量好。如果是彩色商標,則需提交1份黑白手稿和5份彩色稿件;
3、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必須由申請人簽字或由代理人簽字;
歐盟商標注冊注冊
1993年12月20日,歐盟會議通過了《歐洲共同體商標條例》,簡稱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歐盟國家開始實行一種在歐盟全部國家(到2013年7月1日,該歐盟已擴展到28個國家)使用的商標體制。 歐盟商標局于1996年1月1日開始受理歐盟商標申請。歐盟商標保護期限為十年,可續展,每次續展保護期限為十年。歐盟商標的申請人不限于歐盟成員國的國民,其他入《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也可以提出申請。
歐盟商標特點:1.費用低。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七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減少;
2.保護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標注冊可獲得歐盟27個成員國的保護,有關商標案件的裁決將在歐盟所有的國家得到執行;
3.已注冊之商標可僅在一個歐盟國家使用。商標在歐盟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就足以對抗以未使用商標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
4.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于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5.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不但詞語、標識等傳統商標可獲得注冊,聲音、氣味、產品外觀及構造等新型商標,也可申請注冊;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3類商品或服務,超過3類的,每類費用須另加。
歐盟覆蓋國:歐洲聯盟之28個國家: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注冊程序:①.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②.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③.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④.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⑤.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⑥.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法律依據】:
《我們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全國知識產權局長會議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學、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我們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們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