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圍繞“喬丹”注冊了許多商標,包括漢字文字商標、拼音商標以及圖形商標等。除了本次判決的“喬丹”商標之外,喬丹體育名下還有“QIAODAN”、“QIAODAN”、“愛喬丹”、“國潮喬丹”、“喬丹質燥”、“喬丹動能科技”、“喬丹兒童”、“喬丹風透網科技”、“喬丹王”、“小喬丹”等774個商標。
喬丹體育名下總計有774個商標,其中不乏前文提及的包含了“喬丹”兩個字的眾多商標、“喬丹”這兩個字的漢語拼音和圖形商標等。例如,喬丹體育在不同類別上注冊了好多個商標,有漢字文字的、拼音的、還有圖形商標等等。
“喬丹”- “愛喬丹”- “國潮喬丹”
“QIAODAN”- “QIAODAN”
“喬丹及圖”- “喬丹質燥”- “喬丹動能科技”
商標是企業的無形財產,可授權、轉賣、加入資產評估,為企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商標的注冊是為了保護在先權利人和厲害關系人的利益。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享有專用權,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再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
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圍繞“喬丹”注冊了多個商標,包括漢字文字商標、漢語拼音商標以及圖形商標等。這些商標的注冊旨在保護公司在體育用品領域的品牌權益,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喬丹”商標,從而影響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場地位。通過商標注冊,喬丹體育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獨占使用“喬丹”商標,從而在市場上建立起獨特的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