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的歸屬原則是申請在先原則,這意味著誰先申請商標,誰就有權使用該商標。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則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則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商標注冊人在獲得商標注冊后,享有商標專用權,并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如果需要繼續使用,應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續展手續。如果未能按時辦理,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將注銷其注冊商標。
先使用商標人是指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盡管先使用商標人享有繼續使用商標的權利,但他們也必須遵守一定的義務。他們的使用必須是出于善意,并且是在原有范圍內使用。如果先使用商標人的商標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那么他們在使用時也必須保持這種影響力。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先使用商標人還必須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識。
商標注冊人和先使用商標人在權利和義務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商標注冊人通過注冊獲得了對商標的獨占使用權,而先使用商標人則通過實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兩者之間的關系需要在一個平衡點上達成共識,以確保商標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