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注冊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商標注冊中包含的內容有商品的名稱、型號、圖形等。如果商標當中有地名,別人也是可以正當使用地名的。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原則為:申請在先原則、自愿注冊原則。誰先提交的申請,先審核誰的。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在先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來確定的,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我國商標法規定的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這些就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