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二款的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由于集團公司不是集體組織,也不符合集體商標申請人的要求,因此單一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
問題:其中第五條要求寫明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標準,這個應該怎么表述比較規范?
答: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應當包括使用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 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標準可以是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也可以由申請人自行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人如果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應當核實該標準是否已廢止(或被代替)。 例如:申請人若申請注冊某集體商標指定商品為“大米”,可以采用現行有效的GB/T1354-2018【大米】的國家標準,不能采用已經廢止的GB/T1354-2009【大米】的國家標準。 申請人提供的標準應當明確說明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要求,不能提供與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無關的標準。 例如:申請人若申請注冊某集體商標指定商品為“玉米”,可以采用GB1353-2018【玉米】的標準,而不能采用GB/T35835-2018【玉米秸稈顆粒】的標準。 申請人如果自行描述該集體商標所指定商品的品質標準,那么該標準應當做到明確具體,不能含糊其辭。
問題:XX協會,準備申請注冊一個證明商標,根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規則,要求寫明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特有品質,這個應該怎么表述比較規范?
答:根據《商標法》第三條三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務,用于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屬于證明商標證明的范疇,使用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應當高于國家強制性標準。 申請人應詳細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具體標準,以便于該商標使用人和消費者通過管理規則知曉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不同于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特殊優異之處。
問題:第八條,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范本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涉及集體/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的“其他權利”“其他義務”應該怎么表述?
答:/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的參考樣本,“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是為了提示集體/證明商標申請人可以根據自己管理的需要,對集體/證明商標被許可使用人設定更多的權利、義務。如果有,應明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沒有,應將“其他權利”“其他義務”字樣刪除。
問題:集體/證明商標注冊人是否可以使用該集體/證明商標?
答: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但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使用該證明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 集體商標注冊人是代表集體組織進行注冊。 因此,集體商標注冊人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居間監督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品質標準。 因此,證明商標只能由注冊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問題:?
答: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可以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但含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地名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并非僅符合該單一條款規定即可注冊,還應同時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諸如顯著性等規定。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