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注冊的流程是什么呢?歐盟商標注冊主要分為四個階段:提交申請階段、審查階段、異議階段、注冊階段。誰可以提交歐盟商標申請?無限制,任何個人或法人均可。申請人直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建議找代理機構)尼斯分類將商品劃分為1至34類,將服務劃分為35至45類。每個類別均由一個類別標題表示,該標題提供有關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類型的一般信息。
歐盟商標注冊流程:
申請人直接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在線申請的話需要850歐元,而且只使用一種語言。歐盟知識產權局有快速的申請渠道,能加快審查進程。
歐盟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后會進行審查,如果有問題會通知商標的申請人在2個月內補正,商標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正的,申請會被歐盟知識產權局全部或是部分駁回。如果申請人不服歐盟知識產權局的決定,可以上訴的。
歐盟知識產權局審查申請內容沒有問題的,注冊申請會被公開在歐盟商標公報上。任何人都可以在申請公開1-3個內提出商標異議,歐盟知識產權局會組織雙方程序并做最終決定。
公開申請后在規定地時間內沒有人提出異議或意見,或是異議、意見不成立的,歐盟知識產權局會進行注冊、在歐盟商標公報上公開并發電子注冊證。歐盟商標注冊成功后5年內必須要投入使用,否則會被其他人提出撤銷注冊申請。
(1)申請基本信息:申請請求、申請人信息、清晰的商標以及商品和服務列表。
(2)對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審查。
(3)形式審查:申請的所有詳細信息都將經過審核,包括簽名、語言、申請人和代理人信息、優先權和資格聲明。
(4)絕對理由審查,看其是否具有顯著性。
(5)翻譯,以確保可以使用歐盟的所有正式語言發布其詳細信息。
(6)應申請人要求進行商標相同/近似檢索,并在公告商標申請之前向申請人發送檢索結果。
歐盟商標可以由任意能在歐盟登記簿呈現的任意符號組成,只要這些符號可以將某一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同其它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開來,且其呈現能夠讓負責機構和公眾清楚明確地確定賦予權利人的保護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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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注冊常見問題有什么?
一、歐盟 商標注冊 常見問題有什么? 1、什么是歐盟 商標 ?答: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2、怎樣理解歐盟商標的統一性? 答:歐盟商標及其注冊申請在整個歐盟有效。商標申請及其相應的注冊會自動延伸至所有27個成員國。把地域保護限定在某幾個成員國是不可能的。而且,歐盟商標注冊有一個由OHIM實行控制的注冊程序,而無需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歐盟商標的無效、駁回或期滿都會適用于整個歐盟。最后,歐盟商標是一個單一的財產。它只能作為整個歐盟(而不是單獨成員國)的財產被轉讓。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它限制的 商標許可 ,甚至只限定于某一特定成員國的許可,是可以的。 3、歐盟商標現覆蓋的27個成員國是哪些?答:歐洲聯盟之27個國家: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塞浦路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波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4、歐盟商標超越單獨成員國商標嗎? 答:歐盟商標注冊體系對其成員國商標注冊體系沒有任何影響(包括比、荷、盧商標體系)。企業可以自由選擇申請單獨成員國商標注冊或歐盟商標注冊,也可以二者都申請。大批現有的、已在成員國獲得注冊的商標仍然有效。是完全依賴歐盟商標的保護,還是同時獲得成員國商標和歐盟商標的雙重保護,則完全取決于商標申請人和所有人的戰略需要。但是,如果成員國的商標注冊先于歐盟商標的注冊,那么成員國商標享有在先權,反之亦然。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局不會主動審查該在先權。只有在先權擁有人可以提出請求,即通過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或根據有關規定在歐盟商標注冊后申請其無效。 5、如果申請被駁回的原因只涉及某一成員國,關于這種駁回是否有普遍適用的原則? 答:是的。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歐盟商標的申請,即使其駁回的理由只對該部分成員國適用。例如,如果某一商標包含使用歐盟成員國的一種官方語言的商品名稱,該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將駁回此申請。在先注冊權會影響歐共體商標的注冊,即使這種在先權只存在于一個歐盟成員國。但是,此種情況的影響不應過分被渲染。因商標包含一個不顯著的、或具有描述性的、或使用歐盟一種官方語言(非世界主要貿易通用語言之一)的通用名稱而被駁回的案例并不常見。如果在先權僅存在于一個成員國,那么無疑此在先權不會因他人后來申請歐盟商標注冊而變得無效。在OHIM進行的提出異議和使在先權無效的程序為此類問題的妥善解決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最后,被駁回或被宣布無效或被廢止的歐盟 商標注冊申請 可改為在所有不適用駁回理由的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商標注冊申請。而該類成員國商標申請還享有歐盟商標的申請日期。 6、能否以歐盟商標注冊為基礎進行符合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通過馬德里議定書的國際注冊的商標是否可以獲準歐盟商標注冊? 答:就目前來講,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定的。歐盟目前還不是馬德里議定書的簽約國。盡管歐盟委員會已將歐盟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和修正CTMR以對有關國際注冊的程序進行調整兩件事提上議事日程,歐盟理事會還未做出最后決定。 7、什么樣的標記可以被注冊為歐盟商標? 答:歐盟商標可包括任何可用圖表代表的標記,特別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其包裝外觀,只要這些標記能夠把一種商品或服務用途同其它種類的用途區分開來。 因此,以下標記可以用來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 文字標記包括字母、數字、或字母、數字和文字的組合; - 包含或不包含文字的圖形標記; - 彩色圖形標記; - 顏色或多種顏色的組合; - 三維立體標記; - 聲音標記; - 商標申請須包含一份所申請商標的圖表。 8、哪些標記不可以作為歐盟商標進行注冊? 答:盡管一些標記符合商標的定義,但如果存在一個絕對的駁回理由,這些標記仍不能被注冊為歐盟商標,也就是說,如果此標記: - 不具備任何顯著性特征; - 專指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日期,其它商品或服務特征; - 在現行語言或商業現有及普遍實踐中已成為慣例; - 同公共政策或廣為接受的道德準則相違背; - 具有欺騙公眾的性質,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不實描述;. - 對于產品形狀、酒精飲料產地或某些官方象征有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 某些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而具有顯著性。 另外,因異議而被駁回的商標也不能作為歐盟 注冊商標 。在先權利人應在歐盟商標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異議。以下情況構成在先權: 在先的歐盟商標或申請; - 在獨個歐盟成員國的在先商標注冊或注冊申請; - 在歐盟成員國有效的基于馬德里協議或馬德里協議的國際注冊; - 用于貿易的,在多個成員國內有效的非注冊商標或其它標記; - 在一個成員國內的 馳名商標 (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 - 一個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如果其申請商標同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造成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包括可以聯系到在先商標的可能性,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會被駁回;如果其申請商標同歐盟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使用商品不同,如果在先商標有一定聲譽,并且其顯著性或聲譽會因此受到不公平競爭和損害,則該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 應該注意的是:駁回因素存在于任何一歐盟部分或國家,那么此歐盟商標不會獲準整體注冊。例如:如果僅在一個成員國有相同商標且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那么此商標會因在先商標所有人的異議而被駁回。 這些異議理由也作為歐盟商標獲準注冊后申請無效的理由。 9、歐盟商標的注冊程序是什么? 答:歐盟商標注冊程序采用的是審查程序,主要由以下3部分組成: 首先是申請的審查,包括是否有一致的申請日期,形式審查及是否有絕對駁回問題。這時,建立查詢報告。第二是公告;第三是獲準注冊(包含異議審定程序階段。) 程序的第一步開始于受理申請,申請要么被OHIM直接受理,要么通過各個國家工業產權局,并且包括: - 審查申請日期是否一致,申請指定商標或服務的類別的審查; - 發送此商品或服務單到歐盟翻譯中心(盧森堡); - 建立歐盟商標查詢報告,發送此申請到成員國工業產權局,在各成員國注冊中查詢,發送所有的報告給申請人或其 代理 人 ; - 是否有絕對駁回的理由的審查; - OHIM不會對駁回的相對理由進行審查。此審查只會因第三方提起異議或歐共體商標獲準注冊后的撤銷申請而進行; 程序的第二步是歐盟商標注冊申請的公告,這表明OHIM已同意該商標注冊。 第三步程序中有在先權利的第三方提起異議。異議須在歐盟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如果異議裁定申請人勝訴,或異議期間無異議提交,那么此歐盟商標申請將被獲準。 復審構成一個特別的程序階段。復審可以在上述審查過程中提出以反對審查意見、異議及商標管理和法律部門的裁定。對于一方,對非終局的裁定可以提出復審,除非終局裁定允許另外提出復審。復審委員會負責復審申請的裁定。 現在由于國家的發展,已經打開了國門,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和外國合作,其中最大的選擇就是歐盟商標的注冊存在哪些問題。很顯然我們知道在國內和國外注冊商標的形式根本不一樣,那么既然選擇了注冊歐盟商標我們就應該提前了解其中需要面臨的問題。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后,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后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5、如果歐盟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于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