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保險業需要持證上崗嗎?都需要考取哪些資質證件?
一、從事保險業需要持證上崗,特別是從事保險銷售的崗位,當然也不是在保險行業的每一個職位都會需要上崗證,有一些職位是不需要上崗證。
比如說行政人員,在保險公司工作的前臺工作者,其實他不需要具備任何保險知識,但是他依然可以完成這份工作。而且保險公司工作的
也是如此,他們只需要維護好保險公司內部員工的一些
勞動關系
,辦理好相關的入職、離職、轉正等等手續,完成自己工作任務,并不會涉及到保險銷售的任何工作,也不涉及到保險知識,所以他們沒必要考取保險相關的上崗證。
資格證書
就是《保險營銷員從業資格證》和保險公司的《展業證》,這是行業統一的規定。
很多人認為保險行業的入職門檻很低,只要你愿意去銷售保險,那么就可以入職。即使從事保險銷售工作,也會有相應的資格證書,要求在專業方面他們必須取得《保險營銷從業資格證》,在公司方面,他們必須取得《展業證》,否則他們就不能夠銷售保險的相關業務。所以如果那些保險公司讓你一開始就進行保險銷售,其實是不正規的。
三、如果你從事的是保險公司代理人,那么只需要考取《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證書》,根據不同的保險職業,要求不同的
。
當然我們生活當中也有一些保險代理人,他們同樣從事著保險代理銷售的工作。但是他們同樣要取得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證書》,只有拿到了這個證書,他們才可以進行保險代理銷售。這個證書的考試起點也比較低,基本上只要成年,具有高中以上的學歷,那么就可以去考試。
保險代理公司是不需要什么資質的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2001年11月16日頒布】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設立合伙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伙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于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的法定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第十二條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不能投資于保險代理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股東、發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保監會審查。
本規定所稱的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合伙企業的負責人。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內容和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審核、考察談話、考試等。談話應當作出記錄,談話記錄應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申報材料、考察談話記錄、考試成績作為被考察人任職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與中國保監會對被考察人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職資格檔案。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持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經濟、金融、保險、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從事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六條申請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申請人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機構發展思路、近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預測等;
(三)機構框架,包括資本金、股權結構或出資比例、組織機構等;
(四)籌建方案;
(五)籌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
(六)籌建負責人簡歷及其親筆署名的無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其他不良記錄的聲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籌建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二)具有保險代理或相關工作經歷;
(三)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絕受理的,應說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據本規定進行審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籌建申請人作出是否批準籌建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批準籌建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成立籌備組,并于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或未達到開業標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保險代理機構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保險代理活動。
第二十條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送審材料;
(五)員工名冊、員工《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股東或合伙人名冊、法人股東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加蓋股東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自然人股東或合伙人身份證復印件;
(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本金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八)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
(九)營業場所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中國保監會自接到符合要求的開業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驗收,在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開業申請人;不批準開業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申報材料應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格式上報。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開業的保險代理機構應按規定領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許可證管理制度。申領或換發《許可證》后應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中國保監會可吊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有效期滿六十天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許可證》。申請機構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保監會可拒絕為其換發《許可證》;未獲得中國保監會換發的《許可證》的,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條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區域由中國保監會核定。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核定的經營區域內開展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一條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
第四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
(二)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三)超越授權范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四)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
(五)挪用、侵占保險費;
(六)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明確告知客戶有關保險代理機構的名稱、住址、業務范圍、法律責任等事項。
第四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與所代理的保險公司訂立書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條保險代理業務的保費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險公司,或由保險代理機構代收。
保險代理機構代收保費的,應當開設獨立的保費代收帳戶,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挪用、侵占該帳戶上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代理業務的詳細記錄,逐筆記錄客戶名稱、代理的險種、代收的保費收取時間和解付時間、代理傭金的收取金額及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對代收的保費,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解付。
第四十八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保險代理機構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后,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費等交還被代理的保險公司。
第五十條保險代理機構各類業務資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保險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委托辦理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公司可要求保險代理機構向其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和繳納由雙方協商。
第五十三條保險代理機構應按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的5%繳存營業保證金,或按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應在開業后三十天內將營業保證金足額繳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商業銀行。經批準,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中國保監會認可的有價證券繳存營業保證金。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其繳存的營業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報表、資料。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各類報表、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十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及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前款所稱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會計師事務所成立三年以上,沒有不良記錄;
(二)內部機構設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代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機構進行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業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
(二)資本金或出資額;
(三)營業保證金、職業責任保險;
(四)業務經營狀況;
(五)財務狀況;
(六)信息系統;
(七)管理和內部控制;
(八)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九)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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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根據保監會施行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時,應當出示《保險營銷員展業證》,客戶如有疑問,可以通過保險公司的咨詢核查,此外,保監會組織開發了"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該系統投入使用后,各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訪問該系統,進行保險營銷員從業資格、展業登記、繼續教育和誠信記錄等相關管理工作,也可以通過訪問該系統對保險營銷員相關信息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