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一個信用卡催收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開一個信用卡催收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
開一個信用卡催收公司必須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許可證。
注冊設立一個公司,名稱不能叫信用卡催收公司,這樣的名稱工商是通不過的,最好叫信用卡服務公司。
公司的業務主要是代銀行推廣銷售信用卡業務,并督促信用卡欠款人員及時還款。與銀行有業務往來,配合默契,公司可信度高。人員素質高,有執法經驗,紀律嚴明。
熟悉銀行信用卡業務(信用卡逾期、賬單日、信用卡條例),公司各項制度、條例明確,組織機構、崗位設置、催收工作流程、培訓制度、催收記錄可追尋、安全防范措施。
擴展資料:
委外催收主要指信用卡中心對于一些難處理,有問題,失去聯系或者小金額的客戶群在經過內部催收無果后委托給專業從事催收行業的公司(部分是律師事務所)進行催繳。
有屁!這種就是銀行找的催款公司主,一切聽銀行的。采納下
三、國家反詐中心能攔截什么?
國家反詐中心app會攔截貸款催款。當債務人遇到“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惡意騷擾,債務人完全可以依托于“國家反詐中心”APP客戶端舉報,最關鍵的是,大家以后可以用來核實收到短信的手機號進行核實的功能,最主要的是,“國家反詐中心”APP客戶端中有“來電預警”功能,可以有效的預警電信和短信。
我不是西安的,但是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你,按照目前來說信用卡催收銀行是不會外包給其它公司去做的.銀行情愿在信用卡中心或者信用卡部下直設一個催收部門,催收涉及到的很多問題,如個人隱私等等.銀行是做錢生意的,現在競爭又這樣的激烈它不會把最賺錢的中間業務這塊跟別人分羹的.我不知道你問這個問題的原因,如果你看到的是商機我勸你目前還是放棄這樣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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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委托第三方催收在中國是合法且安全的。
詳細說明:
1. 合法性:根據中國相關法律規定,信用卡委托第三方催收是合法的行為。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債權人有權將債務委托給第三方進行催收。
2. 安全性:信用卡委托催收機構需要經過監管部門的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這些催收機構通常具備專業團隊和技術手段,能夠采用合法、規范的進行催收工作,確保債務追繳的安全性。
3. 風險控制:委托催收機構通常會對債務人的身份、還款能力等進行評估,并采取合理的催收手段,如溝通、信函催收等。同時,催收機構也受到相關法律和監管機構的監督,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采取惡意威脅、騷擾債務人等不合規行為。
信用卡委托第三方催收在中國是合法且安全的。債務人可以委托催收機構進行追繳逾期債務,而催收機構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合法手段進行催收。催收過程中,債務人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催收機構有責任確保催收行為的合規性和安全性。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我們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債權人有權將其債權委托給第三人進行管理或者實現。”信用卡委托第三方催收在此基礎上也是合法的行為。同時,監管部門對催收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規,確保催收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催收機構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以保障其專業化運作和信息安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催收外包行為,提高催收績效,優化風險資產結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等監管規定,以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2019年版)等行內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催收外包,是指將個人貸款催收工作委托給銀行以外的催收外包服務商管理,包括催收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
第三條 催收外包費用支付結算必須符合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要求。
第四條 原則上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催收工作委托給催收外包服務商:
(一)個人貸款風險資產五級分類進入“關注類”及以上(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已核銷)的授信賬戶,或判斷屬于高風險賬戶,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風險資產。
(二)擬委托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在某一催收領域具有技術、人員、經驗等專業優勢,符合我行資產保全、信息保護等相關制度要求。
根據催收回款率測算催收外包成本產出比時,催收外包的回收率預測除考慮該催收外包服務商以往業績水平外,還應該參考同業市場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對其進行調整。
第六條 催收外包只是將個人貸款風險資產催收工作交由催收外包服務商協助,經辦行仍需對委托催收的風險資產加強管理并對其資產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合格的催收外包服務商基本資質要求
(一)在我們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符合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有效的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應服務的獨立法人且成立時間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兩年以上的催收實務操作經驗。
(二)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一百萬元或等值外幣。
(三)經營范圍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一項:個人貸后管理及保全、信貸違約通知、通知提醒服務、信息咨詢、信用風險管理、商賬風險管理、金融業務流程外包等。
(四)催收外包服務商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須向我行提供產權證或租賃合同。須自行配備滿足我行業務需要的各類辦公必須設備、須配備催收業務所需的電子設備和催收系統,操作系統應具備對呼入呼出的錄音和記錄電子檔案的功能。
(五)具有熟悉個人貸款業務知識的常年法律顧問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專職業務人員,須提供法律顧問聘書和律師從業執照影印件,須提供專職業務人員勞動合同、社保部門蓋章的社保繳納證明及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從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或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具有詳細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標準。
(七)須在本行業具有良好的業績和經驗,具有在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或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提供類似服務項目的成功案例。
(八)催收外包服務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東近二年內未發生過惡性催收被監管部門通報、處罰或被媒體曝光事件,并須提供相關承諾。
(九)催收外包服務商須能滿足向我行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我行的持續管理、業務輔導、專項培訓、績效監督。
(十)催收外包服務商應設置符合我行要求的應急預案,須與我行應急預案管理要求相適應,該預案須有效防范或緩釋因突發狀況造成的潛在風險。
第八條 總行負責總行層面合作的催收外包服務商統一采購。一級分行負責轄內催收外包服務商統一采購,一級分行不得轉授權經辦行。
第九條 總行、一級分行的集中采購部門按照我行采購管理辦法等相關采購規章制度實施采購工作,分行采購工作完成后將催收外包公司清單報備總行業務條線管理部門。
總行或一級分行開展催收外包的,在外包項目采購結束后,應盡快與服務商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外包項目禁止分包、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十一條 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中應要求催收外包服務商承諾以下事項:
(一)定期通報外包活動的有關事項。
(二)及時通報外包活動的突發性事件。
(三)配合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
(四)保障客戶信息的安全性,當客戶信息不安全或客戶權利受到影響時,我行能夠隨時終止外包合同。
(五)不得超出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內容擅自開展活動,不得以我行的名義開展活動。
(六)其他應該承諾的事項。
(七)費用支付原則及支付,需確保催收外包服務費用列支科目及支付符合我行財務會計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第十二條 總分行應依照《中國銀行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風險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針對該外包業務的應急預案,應對和解決外包流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該業務正常執行。
第十三條 合法合規原則
催收外包服務商必須保證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規,不得以違法、違規及不道德的催收,同時在催收過程中不得以中國銀行名義開展催收、不得有任何有損中國銀行形象和聲譽的言語、行為。
催收外包服務商對客戶進行催收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客戶投訴及媒體曝光引發聲譽風險,或存在其他損害銀行和客戶合法權益行為的,我行有權隨時單方終止外包合作。
催收過程中如出現以下(但不限于)特別事件必須由我行事先書面授權同意:
(一)欠款人申請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減免滯納金、減免利息、以物抵債、抵質押物處置、開展債務重組等。
(二)代銀行起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參與、接受法院調解,提起反訴、撤訴、上訴等事項。
(三)其他可能導致我行債權損失或權益變更的事項。
(一)我行應依據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的委托催收范圍,并結合欠款人資產的實際狀況,確定需要外包催收的欠款人賬戶,提供必要的客戶資料,同時辦理書面交接登記手續。
(二)催收工作結束后,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將相應資料如催收記錄、函件存根、簽收回執等資料移交我行妥善保存備查至少保存三年。
經辦行對客戶資料的提供、收回應安排專人負責,并做好人員備案登記,人員變動前做好交接手續。客戶資料應堅持最少夠用原則,采取加密移動存儲介質等對外提供,有條件的分行應采取數據接口等科技手段加強客戶資料的保密管理。
催收外包服務商應嚴格按照催收外包合同或協議,履行對客戶資料的保密責任,同時我行應建立催收外包服務商對客戶資料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