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資質證書是指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是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所必需的資格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勘探資質管理條例》,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依照相關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地勘資質證書主要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等內容。地勘資質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地勘資質證書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綜合地質勘查資質是指具備承擔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的能力;專業地質勘查資質則是指僅具備承擔某一專業領域的地質勘查項目的能力。地勘資質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后需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續。
在辦理地勘資質證書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及電子文檔;2.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副本;3. 企業章程或合伙人協議文本;4. 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5. 企業負責人、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主要技術負責人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含相應業績圖簽復印件);6.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及《辦理注冊人員資格手續承諾書》,其中工程勘察注冊執業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含相應業績圖簽復印件);7. 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注冊、非注冊)與企業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頁(包括合同雙方名稱、聘用起止時間、簽字蓋章、生效日期)、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近一個月的社保證明復印件;8. 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出租(借)方產權證及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復印件)。
國務院已于2023年廢止地質勘查資質管理的條例,取消了地質勘查資質。地勘資質證書全部失效,作為以往業績的證明材料,僅供市場參考使用,失去法律強制效力。因此,在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這一天,地勘資質證書已不再具有法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