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人員應條件a選項資質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基金銷售人員應得到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2)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非盈利組織會計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畜牧獸醫相關專業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提出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3)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外貿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提出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再申請基金銷售牌照的資格條件具體看::
1、本身良好的訓練的財務狀況,運作規范;
2、本身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等設施,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信息管理平臺條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
3、具備什么制度完善高效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制度條件法律法規要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條件中國證監會規定;
4、提出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5、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必然行政處罰;最近1年是沒有因相同業務被采取什么措施重大的損失行政監管措施;也沒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積極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偽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準備被監管機構調查;不未知早會影響的或肯定影響公司正常了運作的重大的事情變更事項,也可以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6、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別的條件。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銷售的監管部門是證監會。修訂內容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全國實施。
修改后的主要內容有:
(一)將《銷售辦法》必須明確為對公開的募集基金銷售業務的管理規范。
(二)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先申請實行注冊制,同時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注冊、基金銷售機構堅持了動態監管等事項的實施主體變動為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沒有特別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分支機構(網點)信息。
(三)擴展基金銷售機構類型,行進期貨公司、保險機構等進行基金銷售業務,就其進行基金銷售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要求進行應明確。
(四)對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具備條件資質沒有要求人員的數量通過應明確,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證券公司在內保險公司等具高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不得低于30人,城商行、農商行這些期貨公司等本身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不得低于20人,單獨的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保險經紀公司在內保險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10人;況且,各基金銷售機構還需滿足的條件積極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并無一名以內人員擁有基金銷售業務資質的要求。
(五)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機構因造成行政處罰而被取消先申請資格的判斷標準參與調整,將其所受行政處罰區分為"重大處罰"和"一般處罰",對限制修改去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范圍標準限制于"重大處罰"。具體詳細想執行中,對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先申請機構所受行政處罰的"重大處罰"與"一般處罰"區分標準和實施程序為:簡單參照做出決定處罰部門區分標準來不能執行;主要,若做出處罰部門無明確標準對其性質通過區分的,由再申請主體提出處理意見相關部門對他書面那說明;之后,若做出決定處罰部門既無比較明確標準又不做出決定書面只能說明的,則可由律師依據是什么相關法律原則出具法律意見,就申請主體所受處罰如何確定都屬于"重大的事情處罰"準確的判斷說明。
(六)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就沒侵占挪用客戶資產/保證金等不良影響客戶利益的行為的時間要求由最初的2年增強到3年。
(七)取消后對獨立銷售機構及分支機構名稱、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慢慢適應其拓展業務范圍參與其他金融產品經銷的需求。
(八)能取消唯有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方可與基金管理人簽定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什么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并申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九)已取消基金銷售人員未經基金銷售機構聘任不敢從事外貿基金銷售活動的要求,為下一步保險機構經紀人聯合基金銷售業務預留政策空間。
(十)進一步可以提高對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等在業務開展過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