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定本準則。
驗室資質認定(計量認證、授權、驗收)的評審應當遵守本準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檢測資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原則。
特定條款(黑體字部分)進行評審。同時申請實驗室認可和資質認定的,應按實
驗室認可準則和本準則的特定條款進行評審。
GB/T15481:2000《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ISO/IEC17025:200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86
號局長令)
監認實函[2000]046號)
本準則使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和 GB/T15481:1999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
4.1組織
實驗室應依法設立或注冊,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客觀、公正和獨
立地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
第三方公正檢驗,獨立對外行文和開展業務活動,有獨立帳目和獨立核算。
且能夠獨立調配使用的固定、臨時和可移動檢測和/或校準設備設施。
4.1.3 實驗室管理體系應覆蓋其所有場所進行的工作。
員。
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和/或校準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
活動; 不得參與和檢測和/或校準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
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并防止商業賄賂。
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并有相應措施。
4.1.7 實驗室應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在母體組織中的地位,以及質量管理、
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
4.1.8 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技術管理者、質量主管及各部門主管應有任命文件,
更需報發證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確認。
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必要時,指定關鍵管理人員的代理人。
對檢測和/或校準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4.1.11 實驗室應由技術管理者全面負責技術運作,并指定一名質量主管,賦予其
能夠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
授權/驗收的實驗室)。
實驗室應按照本準則建立和保持能夠保證其公正性、獨立性并與其檢測和/
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形成文件,闡明與質量有關的政策,
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有效實施。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文件編制、審核、批準、標識、發放、保管、修訂和廢
止等的控制程序,確保文件現行有效。
如果實驗室將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實驗室一定要
符合本準則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須予以控制(限儀器設備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
及特種項目)。實驗室應確保并證實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務。實驗室應將分
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客戶同意后方可分包。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對檢測和/或校準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選擇、
購買、驗收和儲存等的程序,以確保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評審客戶要求、標書和合同的程序,明確客戶的要求。
實驗室應建立完善的申訴和投訴處理機制,處理相關方對其檢測和/或校準
結論提出的異議。應保存所有申訴和投訴及處理結果的記錄。
實驗室在確認了不符合工作時,應采取糾正措施;在確定了潛在不符合的原
因時,應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類似不符合工作發生的可能性。實驗室應通過實
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
實驗室應有適合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現行質量體系的記錄制度。 實驗室質量
記錄的編制、填寫、更改、識別、收集、索引、存檔、維護和清理等應當按照適
當程序規范進行。
所有工作應當時予以記錄。對電子存儲的記錄也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
信息或數據的丟失或改動。
本等技術記錄均應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每次檢測和/或校準的記錄應包含
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測和/校準
人員的標識。所有記錄、證書和報告都應安全儲存、妥善保管并為客戶保密。
實驗室應定期地對其質量活動進行內部審核, 以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管理體
系和本準則的要求。 每年度的內部審核活動應覆蓋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
動。審核人員應經過培訓并確認其資格,只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于被審
核的工作。
實驗室最高管理者應根據預定的計劃和程序,定期地對管理體系和檢測和/
或校準活動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的改進。
部審核的結果;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實驗室間比對和
能力驗證的結果;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申訴、投訴及客戶反饋;改進的建
議;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人員培訓情況等。
5.1 人員
5.1.1 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
員。實驗室應使用正式人員或合同制人員。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
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并按照實驗室管
理體系要求工作。
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
確認并持證上崗。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實驗室,其專業技術人
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5.1.3 實驗室應確定培訓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員培訓程序和計劃。實驗室人員應
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并有相應的技術知識和經驗。
5.1.4使用培訓中的人員時,應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
5.1.5 實驗室應保存人員的資格、培訓、技能和經歷等的檔案。
5.1.6 實驗室技術主管、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
熟悉業務,經考核合格。
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務,在本專業領域從業 3年以上。
5.2.1 實驗室的檢測和校準設施以及環境條件應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或
標準的要求。
條件。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應特別注意環境條件的影響。
物、電離輻射、高溫、高電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
環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5.2.4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環境保護程序,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確保檢測/校準
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5.2.5區域間的工作相互之間有不利影響時,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5.2.6對影響工作質量和涉及安全的區域和設施應有效控制并正確標識。
5.3.1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實施檢測和/
書可能影響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實驗室應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5.3.2 實驗室應確認能否正確使用所選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發生了變化,應重
新進行確認。實驗室應確保使用標準的最新有效版本。
使用。
5.3.4需要時,實驗室可以采用國際標準,但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檢測。
5.3.5 實驗室自行制訂的非標方法,經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但僅限
特定委托方的檢測。
核準后,由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和客戶接受,并將該方法偏離進行文件規定。
5.3.7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計算和數據轉換及處理規定,并有效實施。當利用計算
機或自動設備對檢測或校準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或檢索時,
實驗室應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該程序應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輸入或
采集、數據存儲、數據轉移和數據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1 實驗室應配備正確進行檢測和/或校準(包括抽樣、樣品制備、數據處理與
分析)所需的抽樣、測量和檢測設備(包括軟件)及標準物質,并對所有儀器設
備進行正常維護。
明有缺陷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顯標識,如可能應將其儲存在規定的地
方直至修復;修復的儀器設備必須經檢定、校準等方式證明其功能指標已恢復。
實驗室應檢查這種缺陷對過去進行的檢測和/或校準所造成的影響。
的設備),限于某些使用頻次低、價格昂貴或特定的檢測設施設備,且應保證符
合本準則的相關要求。
關人員取用。
案至少應包括:
a) 設備及其軟件的名稱;
b) 制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或其他唯一性標識;
c) 對設備符合規范的核查記錄(如果適用);
d) 當前的位置(如果適用);
e) 制造商的說明書(如果有),或指明其地點;
f) 所有檢定/校準報告或證書;
g) 設備接收/啟用日期和驗收記錄;
h) 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適當時);
i) 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改裝或修理記錄。
5.4.6所有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都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
5.4.7 若設備脫離了實驗室的直接控制,實驗室應確保該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
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檢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
進行。
5.4.9 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時,實驗室應確保其得到正確應用。
5.4.10未經定型的專用檢測儀器設備需提供相關技術單位的驗證證明。
5.5.1實驗室應確保其相關檢測和/或校準結果能夠溯源至國家基標準。實驗室應
制定和實施儀器設備的校準和/或檢定 (驗證)、 確認的總體要求。 對于設備校準,
儀器設備量值符合計量法制規定。
果的滿意證據。
響的測量、檢測設備之前,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進行檢定/校準,
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
應校準。實驗室持有的測量參考標準應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證
明作為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
5.5.5可能時,實驗室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沒有有證標準物質(參
考物質)時,實驗室應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考物質),以防止污染或損壞,確保其完整性。
5.6.1實驗室應有用于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抽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
儲、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確保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完整性。
5.6.2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實施樣品的抽取、制備、傳送、貯存、
處置等。沒有相關的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實驗室應根據適當的統計方法制定抽
樣計劃。抽樣過程應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確保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
樣位置的圖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還應包括抽樣計劃所依據的統計方法。
關人員。
偏離。
5.6.6實驗室應具有檢測和/或校準樣品的標識系統,避免樣品或記錄中的混淆。
5.6.7 實驗室應有適當的設備設施貯存、處理樣品,確保樣品不受損壞。實驗室
應保持樣品的流轉記錄。
5.7.1 實驗室應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控檢測和校準結果的有效
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考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b) 參加實驗室間的比對或能力驗證;
c) 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進行重復檢測或校準;
d) 對存留樣品進行再檢測或再校準;
e) 分析一個樣品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判斷依據時,應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的結果。
5.8.1 實驗室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要求和規定的程序, 及時出具檢測和/
或校準數據和結果,并保證數據和結果準確、客觀、真實。報告應使用法定計量
單位。
5.8.2檢測和/或校準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標題;
b) 實驗室的名稱和地址,以及與實驗室地址不同的檢測和/或校準的地點;
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
d) 客戶的名稱和地址(必要時);
e) 所用標準或方法的識別;
f) 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
g) 樣品接收日期和進行檢測和/或校準的日期(必要時);
h) 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所用抽樣計劃的說明;
i) 檢測和/或校準的結果;
j) 檢測和/或校準人員及其報告批準人簽字或等效的標識;
k) 必要時,結果僅與被檢測和/或校準樣品有關的聲明。
5.8.3 需對檢測和/或校準結果做出說明的,報告中還可包括下列內容:
件信息;
b) 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規范的聲明;
c)當不確定度與檢測和/或校準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有關,或客戶有要求,
或不確定度影響到對結果符合性的判定時,報告中還需要包括不確定度的信息;
d) 特定方法、客戶或客戶群體要求的附加信息。
5.8.4 對含抽樣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a) 抽樣日期;
刪節;
c) 抽樣位置,包括任何簡圖、草圖或照片;
d) 抽樣人;
e)列出所用的抽樣計劃;
f)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解釋的環境條件的詳細信息。
5.8.5 檢測報告中含分包結果的,這些結果應予清晰標明。分包方應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報告結果。
5.8.6 當用電話、電傳、傳真或其他電子/電磁方式傳送檢測和/或校準結果時,
應滿足本準則的要求。
包括如下聲明: “對報告的補充,系列號……(或其他標識) ” ,或其他等效的文
字形式。報告修改應滿足本準則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發新報告時,應有唯一性
目前所有第三方檢測單位取CMA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時候,現場評審都是依據《檢驗檢測機構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來評審的。
比較特殊的行業如,環境檢測行業,還需要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這個標準,在通用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更為嚴格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何時發布的
2015年7月29日,國家認監委印發《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5〕50號),這個是試用版。
2016年5月31日,國家認監委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釋義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管理要求》的通知(國認實〔2016〕33號),這是正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