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掛靠是指沒有資質的個人或資質較低的施工企業(即掛靠人)假借有資質或資質較高的施工企業(被掛靠人)的名義,進行建筑市場經營活動并向其交納管理費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目的是達到與建設工程施工承包要求的資質標準一致或高于該標準。掛靠的顯著特征包括: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資格但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要求的資質等級;被掛靠人具有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施工的渠道和能力;掛靠人按工程合同造價(或結算造價)向被掛靠人繳納一定比例的所謂“管理費”后,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自行組織工程的施工建設工作,而被掛靠人基本上不對工程施工實施真正的管理,繳納的“管理費”實質上就是“掛靠費”。
法律上,資質掛靠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的行為無效。
盡管資質掛靠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但在實踐中仍有一定的操作流程和要求。例如,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掛靠目的、對象、期限、費用、權利義務等事項。掛靠單位應具備與資質掛靠相關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架構、人員、設備、場地等條件,并不得從事超出其實際經營范圍或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有關部門也應加強對資質掛靠活動的監督檢查。
資質掛靠的風險是比較大的。如果被發現,可能會面臨被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建筑公司的資質等級等風險。對于掛靠人來說,如果發生工程事故或其他質量問題,他們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掛靠行為也可能破壞市場秩序,影響建設工程的質量,從而對整個行業造成負面影響。
資質掛靠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間,但它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并且伴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和潛在的工程質量風險。因此,在進行任何建筑市場經營活動時,都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涉足資質掛靠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