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招投標環境中,資質是否可以作為加分因素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根據業內的專家觀點,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不能再作為供應商的資格門檻和實質性條款,也不能作為加分條件。以下是幾個主要的理由:
如果資質沒有取消,在招標文件的評標辦法中是不可能規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獲得一級的加5分,二級的加4分。如果資質已經取消,那么原來只有二級資質或三級資質的企業本身已經具備了資質升級的條件,或者其申請升級的相關材料已經被住建部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甚至其申請升級的相關材料已通過審核,正在進行公示之中。資質取消后,上述所有一切都嘎然而止。對于這些投標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將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作為加分條件,可能會違反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的相關政策。除非明確對中小企業,本項評審因素均加5分。因此,不太可能在本項評審因素中獲得較高加分。
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資質不能再作為加分條件。這是因為這樣做可能違反了公平競爭和政府采購政策等相關法律法規。企業在參與投標時,應該關注如何提高自身的綜合實力和服務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同時,企業也可以探索其他的合法途徑來增加自己的競爭力,例如獲取ISO體系認證、信用等級證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