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管理體系內部審核的程序,以便驗證其運作是否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管理體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實施和保持。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內審員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資格,內審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活動。檢驗檢測機構應:
a)依據有關過程的重要性、對檢驗檢測機構產生影響的變化和以往的審核結果,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審核方案,審核方案包括頻次、方法、職責、策劃要求和報告;
b)規定每次審核的審核準則和范圍;
c)選擇審核員并實施審核;
d)確保將審核結果報告給相關管理者;
e)及時采取適當的糾正和糾正措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為實施審核方案以及做出審核結果的證據。
【條文解釋】
1、內部審核是檢驗檢測機構自行組織的管理體系審核,按照管理體系文件規定,對其管理體系的各個環節組織開展的有計劃的、系統的、獨立的檢查活動。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編制內部審核控制程序,對內部審核工作的計劃、籌備、實施、結果報告、不符合工作的糾正、糾正措施及驗證等環節進行合理規范。
2、內部審核通常每年一次,由質量負責人策劃內審并制定審核方案,內部審核應當覆蓋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應當覆蓋與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部門、所有場所和所有活動。
3、內審員應當經過培訓,能夠正確理解評審準則、清楚內部審核的工作程序、掌握內審的技巧方法和具備編制內部審核檢查表、出具不符合項報告的能力。
4、在人力資源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保證內審員與其審核的部門或工作無關,確保內部審核工作的客觀性、獨立性。
5、內部審核發現問題應采取糾正、糾正措施并跟蹤驗證其有效性,對發現的潛在不符合制定和實施預防措施。
6、內部審核過程及其采取的糾正、糾正措施、預防措施均應予以記錄。內部審核記錄應清晰、完整、客觀、準確。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
【答案】:A、B、C、D
常見程序文件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32個方面:(1)人員管理程序;(2)人員培訓控制程序;(3)質量監督與監控控制程序;(4)安全與環境控制程序;(5)測量設備管理程序;(6)期間核查控制程序;(7)修正因子控制程序;(8)計量溯源控制程序;(9)標準物質控制程序;(10)保證誠信度控制程序;(11)保護客戶機密信息和所有權程序;(12)文件控制程序;(13)合同評審控制程序:(14)分包管理程序;(15)服務和供應品控制程序;(16)服務客戶程序;(17)處理投訴的程序;(18)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19)糾正措施控制程序;(20)應對風險和機遇的措施和改進控制程序;(21)記錄控制程序;(22)內部審核控制程序;(23)管理評審控制程序;(24)方法的選擇和確認程序;(25)非標方法控制程序;(26)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控制程序;(27)數據保護控制程序;(28)抽樣控制程序;(29)樣品管理程序;(30)質量控制程序;(31)能力驗證控制程序;(32)結果發布控制程序。
1.1為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指導司法鑒定機構建立并保持管理體系,有效實施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制定本準則。
1.2本準則依據司法部、國家認監委關于司法鑒定管理、資質認定等規定制定,同時符合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鑒定機構建立并保持管理體系應當符合本準則要求。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應當遵守本準則。
1.4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準確、統一規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復的原則。 《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GB/T2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
GB/T18346《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 本準則使用《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檢查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給出的相關術語和定義,以及司法鑒定通用術語。
司法鑒定:在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人: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人員。
司法鑒定人員:直接參加司法鑒定活動的司法鑒定人和技術輔助人員。
授權簽字人:由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指定,熟悉資質認定規定,經資質認定考核合格,負責授權范圍內司法鑒定文書簽發的司法鑒定人。
質量負責人:由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任命,負責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持續改進的人員。
技術管理者:由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負責機構的技術運作并提供相應資源。
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分支機構:是指司法鑒定機構依法設立的分部,該分部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資金、人員、設備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司法鑒定機構承擔其分部執業活動的法律責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依據的外部檢測、檢查或者其他與鑒定相關的信息。 4.1組織
4.1.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保證依法、客觀、公正和獨立地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鑒定許可證》。
非獨立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需要經所屬法人授權,明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有獨立帳目或者獨立核算。
4.1.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場地和設備。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獨立對外開展業務活動。
4.1.3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體系應當覆蓋其所有鑒定場所;分支機構應當單獨進行資質認定。
4.1.4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與其所從事鑒定活動相適應的司法鑒定人員。
司法鑒定人只能在一個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
4.1.5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不得以鑒定活動及其出具的數據和結果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鑒定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措施確保其人員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行政、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并防止商業賄賂。
司法鑒定機構所在組織從事司法鑒定以外的業務活動,應當明確司法鑒定與該組織其他業務的關系。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應當依法進行回避。
4.1.6司法鑒定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鑒定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4.1.7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明確其組織和管理結構,以及質量管理、技術運作和支持服務之間的關系,包括其與外部組織的關系。
4.1.8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有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立組織的任命文件,司法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兼任機構負責人的除外。
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管理者、質量負責人及各部門主管應當有任命文件。機構負責人和技術管理者的變更需報資質認定發證機關備案。
4.1.9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規定對鑒定質量有影響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員的職責、權力和相互關系,并指定機構負責人、技術管理者、質量負責人的代理人。
4.1.10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由熟悉鑒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對司法鑒定人員進行監督。
4.1.11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運作由技術管理者全面負責。技術管理者應當具有司法鑒定機構運作方面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歷,是在編人員或者與司法鑒定機構簽署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人員。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賦予其能夠保證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職責和權力。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本準則建立和保持與其鑒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當形成文件,闡明與鑒定質量相關的政策,包括質量方針、目標和承諾,使所有相關人員理解并有效實施。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文件編制、審核、批準、標識、發放、保管、修訂和廢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計算機系統中文件的,確保在所有相關場所,相關人員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4.4.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獨立完成司法鑒定協議書中要求的鑒定工作。
4.4.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對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進行核查或者驗證的程序。
4.4.3司法鑒定機構使用并作為鑒定依據的外部信息,應當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4.4.4采用的外部信息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中注明。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對鑒定質量有影響的服務和供應品的選擇、購買、驗收和儲存等的程序,以確保服務和供應品的質量。
4.6.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評審鑒定委托和司法鑒定協議書的程序。
4.6.2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協議書內容除司法行政機關要求外,應當包括鑒定選用的方法、標準,鑒定時限,鑒定結束后需退還的鑒定材料及退還方式,以及鑒定過程中的風險告知等。
4.6.3修改已簽訂的司法鑒定協議書,應當重新進行評審;修改內容需雙方書面確認,并通知本機構相關人員。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訴處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訴及處理結果的記錄。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通過實施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持續改進其管理體系。
司法鑒定機構對發現的不符合工作應當采取糾正措施,以防止類似不符合事項的再次發生;對潛在不符合事項應當采取預防措施,以減少不符合事項發生的可能性并改進。
4.9.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和保持記錄控制程序。
4.9.2司法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應當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字。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有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現或者對鑒定活動進行正確評價。
4.9.3司法鑒定機構的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糾正措施、預防措施等質量記錄,原始觀測記錄、導出數據、鑒定文書副本等技術記錄應當歸檔并按規定期限保存。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電子存儲介質應當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數據的丟失或者改動,并為委托人保密。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計劃和程序,定期對其質量活動進行內部審核,以驗證其運作持續符合管理體系和本準則的要求。內部審核每12個月不少于1次。在12個月內,內部審核活動應當覆蓋到管理體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場所和所有活動,包括現場目擊。
內部審核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并確認其資格,資源允許時,內部審核人員應當獨立于被審核的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預定的計劃和程序,每12個月對管理體系和鑒定活動進行1次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用和有效,并進行必要的改進。
管理評審應當考慮到:總體目標,政策和程序的適應性;管理和監督人員的報告;近期內部審核的結果;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由外部機構進行的評審;司法鑒定機構間比對和能力驗證、測量審核的結果;工作量和工作類型的變化;投訴及委托人反饋;改進的建議;質量控制活動、資源以及人員培訓情況等。 5.1人員
5.1.1司法鑒定人員應當是在編人員或者與司法鑒定機構簽署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人員。每項鑒定業務應當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驗,熟知所從事鑒定的規則和要求,并有做出專業判斷和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的能力。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確保司法鑒定人員按照管理體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監督,監督范圍應當覆蓋鑒定活動的關鍵環節。
5.1.2鑒定活動需要外部專家提供技術支持時,司法鑒定機構應有評估與選擇外部專家的程序,以確保外部專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詢意見。
5.1.3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鑒定教育培訓的規定,建立并保持人員培訓程序和計劃,保證司法鑒定人員經過與其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教育、培訓,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為司法鑒定人員制定必要的階段性教育培訓計劃。其中可以包括:
a)入門階段;
b)在資深司法鑒定人指導下工作的階段;
c)在整個聘用期間的教育培訓,以便與技術發展保持同步。
5.1.4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保存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培訓、技能和經歷等證明材料。
5.1.5司法鑒定機構技術管理者、授權簽字人應當具有司法鑒定人資格并同時具有副高級以上本專業領域的技術職稱,或者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后在本專業領域從業5年以上。
5.2.1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設施以及環境條件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或者標準的要求。
5.2.2設施和環境條件對鑒定結果的質量有影響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監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應當特別注意環境條件的影響。
5.2.3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安全作業管理程序,確保化學危險品、毒品、有害生物、電離輻射、高溫、高電壓、撞擊、以及水、氣、火、電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環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5.2.4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環境保護程序,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確保鑒定產生的廢液、廢物等的處理符合環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5.2.5區域間的工作相互之間有不利影響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5.2.6對影響鑒定質量和涉及安全的區域和設施應當有效控制并正確標識。
5.3.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實施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優先選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司法部批準使用的技術規范;無上述標準時應當優先選擇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組織確認的方法。
缺少作業指導書影響鑒定結果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書。
5.3.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證實能否正確使用所選用的標準方法。標準方法發生變化應當重新進行證實。
5.3.3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訂的非標準方法,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組織確認后,可以作為資質認定項目。
5.3.4司法鑒定機構使用的標準應當現行有效,便于工作人員使用。
5.3.5鑒定方法的偏離應當有文件規定,經技術判斷,獲得機構負責人批準和委托人確認。
5.3.6司法鑒定機構利用計算機或者自動設備對鑒定數據進行采集、處理、記錄、報告、存儲、檢索時,應當建立并實施數據保護的程序,包括數據輸入、采集、存儲、轉移和處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5.4.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儀器設備配置要求,配備鑒定所需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并對所有儀器設備進行維護。
依靠借用或者租用儀器設備進行的司法鑒定事項不予資質認定,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5.4.2儀器設備有過載或者錯誤操作、或者顯示的結果可疑、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標識;修復的儀器設備應當經檢定、校準等方式證明其功能指標已經恢復后才能繼續使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檢查這種缺陷對之前的鑒定活動所造成的影響。
5.4.3司法鑒定機構在使用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必備儀器設備之外的外部儀器設備前,應當驗證其符合本準則的要求,保存驗證和使用的記錄。
5.4.4設備應當由經過授權的人員操作。設備使用和維護的技術資料應當便于相關人員取用。
5.4.5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保存對鑒定結果具有直接影響的儀器設備及其軟件的檔案,至少應當包括:
a)儀器設備及其軟件的名稱,并對其進行唯一性標識;
b)制造商名稱、型式標識、系列號;
c)對儀器設備符合規范的核查記錄;
d)當前的位置;
e)制造商的說明書,或者指明說明書存放地點;
f)檢定、校準報告或者證書;
g)儀器設備接收或者啟用日期和驗收記錄;
h)儀器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
i)儀器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改裝或者修理記錄。
5.4.6所有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應當有表明其狀態的標識。
5.4.7儀器設備脫離司法鑒定機構直接控制,該機構應當確保儀器設備返回后,在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校準狀態進行核查并能顯示滿意結果。
5.4.8當需要利用期間核查以保持鑒定設備校準狀態的可信度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5.4.9當校準產生了一組修正因子或者修正值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確保其得到更新和備份。
5.5.1司法鑒定機構的量值溯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確保量值能夠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標準。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制定和實施儀器設備的校準、檢定、驗證、確認的總體要求。
5.5.2檢測量值不能溯源到國家計量基標準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溯源到有證標準物質或者提供能力驗證結果滿意的證據。
5.5.3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制定設備檢定或者校準的計劃。在使用對量值的準確性產生影響的檢測設備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準對其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以保證其準確性。對于規定應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定期檢定,對于會明顯影響鑒定結果的儀器設備需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校準。
5.5.4適用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參考標準的檢定或者校準計劃。
參考標準在任何調整之前和之后均應當校準。司法鑒定機構持有的測量參考標準應當僅用于校準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證明其作為參考標準的性能不會失效。
5.5.5適用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沒有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時,應當確保量值的準確性。
5.5.6適用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根據規定的程序對參考標準和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期間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置信度。
5.5.7適用時,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有程序來安全處置、運輸、存儲和使用參考標準和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以防止污染或者損壞,確保其完好性。
5.6.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制定鑒定材料的提取、運輸、接收、處置、保護、存儲、保留、清理的程序,確保鑒定材料的完整性。
5.6.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記錄接收鑒定材料的狀態和相關信息,包括與正常或者規定條件的偏離。因鑒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鑒定材料的,應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書面同意。
5.6.3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鑒定材料的標識系統,避免鑒定材料或者其記錄的混淆。
5.6.4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適當的設備設施貯存、處理鑒定材料。對貯存鑒定材料的狀態和條件進行定期檢查并記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保持鑒定材料的流轉記錄。
5.7.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質量控制程序和質量控制計劃以監控鑒定結果的有效性,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a)定期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進行監控或者使用次級標準物質(參考物質)開展內部質量控制;
b)參加司法鑒定機構間的比對或者能力驗證;
c)使用相同或者不同方法進行鑒定;
d)對存留鑒定材料進行再次鑒定;
e)分析同一個鑒定材料不同特性結果的相關性。
5.7.2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分析質量控制的數據,當發現質量控制數據可能超出預先確定的判斷依據時,應當采取有計劃的措施來糾正出現的問題,并防止報告錯誤結果。
5.8.1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及時出具司法鑒定文書,并保證其準確、客觀、真實。
5.8.2司法鑒定文書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a)標題;
b)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及許可證號;
c)鑒定委托(鑒定要求與鑒定事項);
d)唯一性編號;
e)委托人;
f)鑒定材料;
g)檢驗檢測過程;
h)鑒定方法和依據;
i)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意見。適用時,形成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意見的分析說明;
j)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號。
5.8.3司法鑒定文書的附件應當包括與鑒定意見、檢驗結果有關的關鍵圖表、照片等,包括有關音像資料、參考文獻的目錄。
5.8.4司法鑒定人應當在司法鑒定文書上簽名;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經授權簽字人簽發,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