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標準: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建筑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建筑施工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高、中級經濟師或者高、中級會計師不少于3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建筑施工單位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項一類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5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二類以上工程業績(以《項目監理評定書》為準,下同)。
建設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建筑施工單位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備建立工地試驗室條件(見附件2)。
3.建筑單位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400萬元。
4.建筑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建設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建筑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3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建筑施工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5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建筑施工單位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9人具有2項二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不少于3人具有高級駐地監理工程師經歷;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備不少于5項三類以上工程業績。
建筑企業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建筑施工單位擁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具有建立工地試驗室的條件(見附件2)。
3.建筑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4.建設企業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建設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建筑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梁、隧道工程工作經歷,2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
建筑施工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數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級技術職稱人數不少于3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1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建筑企業持監理工程師證書的人員中,不少于3人具有2項三類及以上工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
建筑施工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橋隧結構、試驗檢測、工程地質、工程經濟、合同管理等專業人員。
2.建筑企業擁有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儀器(見附件2)。
3.建筑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4.建設企業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建設單位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1.建筑企業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建筑施工單位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橋監理業績,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4項以上特大橋監理業績。
1.建筑企業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級監理資質。
2.建筑施工企業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長隧道監理經歷,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專業監理工程師,上述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不具備本條前述條件,但具備以下條件者視為符合本條條件:監理企業具有2項以上特長隧道監理業績。
1.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
建筑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機電專業高級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
建筑施工企業擁有中級職稱以上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持公路機電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人數不少于15人,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數不少于10人,經濟師、會計師不少于2人。上述各類人員中,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不低于70%。
建筑企業持監理工程師證書人員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機電工程監理業績,以上人員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少于3年。
2.建筑施工單位擁有公路機電工程所需的常用試驗檢測設備(見附件2)。
3.建筑單位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4.建設單位具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
5.建設企業作為工程質量事件當事人,已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無責任,或者雖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但處罰期實施已滿1年。
(1)公路工程甲級資質標準
(一)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獲得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大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獲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隧道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獲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橋梁、隧道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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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分甲級、乙級、丙級
公路甲級:詳情(一七六、公路、七五七八、公路、六零六七)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3)企業完成過所申請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大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1項,或中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2項,并已建成投產。
(1)27名人員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所申請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的大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的中型以上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
公路乙級:
(1)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1)14名人員
(2)企業的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所申請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的中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或大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1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主導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的中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2項,或大型項目工程設計不少于1項。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有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公路養護資質,具體如下:
資質分為三類,五級。
一類:可以承擔大型、特大型橋梁和長、特長隧道以及特殊復雜結構的橋隧構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類公路養護工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甲級:可以承擔一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短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
乙級:可以承擔二級及其以下等級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橋、涵洞、中短隧道、綠化及沿線設施(不含監控、通訊、收費管理系統)等的中修、大修養護工程。
三類公路養護工程資質分為甲級、乙級。
甲級:可以承擔高速公路和一級或者二級公路的小修保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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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進公路建設。公路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公路。
第五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公路建設。
第六條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并按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等外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國道、省道的管理、監督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