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遠景建筑園林設計研究院于一九九三年成立于四川成都,主要從事古鎮景觀設計、旅游景觀設計、休閑景觀設計、傳統園林景觀設計、(仿)古建筑設計、民居建筑、風貌改造、舊城改造、古鎮打造及園林景觀打造的規劃和設計,具有國家住建部頒發的建設工程綜合資質。
四川省遠景建筑園林設計研究院持有建設部批準的建筑、市政公用行業、規劃及勘察設計證書(肆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承擔建筑、市政園林、給排水、道路工程等設計。在全國范圍內能承接建筑、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廠房、概(預)算、市政工程、小區規劃、地下雨污水、工程地質勘察、地質鉆探、工程測量、巖土工程咨詢、高檔別墅;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公園、植物園、生態園林、紀念性園林、寺廟園林、古建筑及仿古建筑、園林建筑、園林雕塑、園林小品、機關、學校、居民住宅、綜合樓以及室內外裝飾設計、可行性研究、總體規劃設計及研究等項目。自成立以來,該院已完成上千項設計工程,質量優秀,受到用戶好評。
全院現有員工近200人,其中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0人,高級工程師30人,工程師50人,國家注冊建筑師、注冊規劃師、注冊結構師、注冊水、電、暖工程師等共計40人。
一、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我們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城市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范圍內植樹、種草、栽花、育苗,興建和管理保護各類園林綠地,以及營建風景名勝區等綠化環境的活動。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供公眾游憩觀賞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小游園、陵園、寺廟園林、文物園林和風景名勝區等;
(二)道路綠地:指城市道路的綠化用地;
(三)專用綠地: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綠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綠化用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于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用地和綠地。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領導,把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完成分配的城市園林綠化任務,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綠化任務。鼓勵創建園林式單位,提倡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每個市民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保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第六條成都市園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區、縣(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與城市園林綠化有關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作好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第七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由營造單位管理保護并按國家規定支配樹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營造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城鎮居民和職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權范圍內自種自管的樹木,歸個人所有。第八條樹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損害樹木花草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制止、檢舉、控告的權利。第九條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十條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各自職責范圍組織實施。
錦江、青羊、我們、武侯、成華區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青白江、龍泉驛區和各縣(市)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區、縣(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區、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組織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從城市的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有利于城市生態環境和城市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綠地指標確定大中型建設項目和新建小區的綠地范圍(即綠線)。第十三條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積的擴建項目,綠化用地所占建設用地面積按以下比例確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為17%至24%,其他道路均須留有行道樹栽植位置;
(二)新開發區建設不低于30%,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舊城區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廠不低于30%;
(五)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區域內的河道、鐵路等都應按有關規定留足綠化用地。第十四條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應達到建成區面積的1%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當自辦苗圃。第十五條公園的規劃設計,應繼承我國優秀造園藝術傳統,發揚民族風格,堅持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園及公園鄰近范圍,不得新建有礙公園景觀的建筑。第十六條各類綠地的建設,以種植樹木、花卉、草坪為主。公園、植物園、小游園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于綠地總面積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積不超過3%。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根據《我們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園林綠化,是指在建設用地上植樹、種草、栽花、育苗以及興建和管理保護園林綠地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樹木的保護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園林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和節約資源的原則,保護和利用原有水體、地形地貌、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形成以遮蔭我們為主體、多種植物合理配置的種植結構。
園林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促進園林綠化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防止有害物種侵入,保護植物多樣性,鼓勵選育(種)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
第四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轄區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水務、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并有權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七條對園林綠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和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園林綠化目標、規劃布局、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城鎮公共綠地,確定各類城鎮公共綠地的綠線。
第九條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編制。報批前,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綠地系統規劃定期評估機制,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為規劃調整提供指導意見。
第十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綠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編制現狀綠線圖則,實施現狀綠線管理。
依法確定的綠線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照規劃修改的法定程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設項目,以其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質確定其應當適用的綠地率標準:
(一)醫院、療養院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開發建設區、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開發建設區內的居住小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礦區企業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舊城改造區、城市商業區的大中型商業和服務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應當按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
除前款各項規定外,其它建設工程,地處城市建成區內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區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條件,作為核發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依據。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項目建設,采用本地我們數應當占該項目我們數總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喬灌木覆蓋率應當占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我們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樹應當采用胸徑不小于十厘米的樹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樹應當采用胸徑不小于六厘米的樹木。人行道、自行車道的綠化覆蓋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條第一款所稱本地我們的具體名錄,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擬定、公布。
第十三條從境外引進綠化種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經過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并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
第十四條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建設應當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等市政公用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線時,應當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生長需要。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后,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規劃條件對建設項目綠地率進行復核,未達到復核標準的,不得核發規劃核實意見書。住建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綠地實施情況和綠化品質開展監管。
城市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立體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下列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通過招投標確定設計、施工單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礎設施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四)依法應當實行招投標管理的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單位承建。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施工規范,確保質量,并接受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九條本市建立園林綠化企業誠信管理制度,對在本市承接園林綠化工程的企業實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條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竣工后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督,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并將其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城鎮公共綠地的建設和管理養護費用,由同級城市維護費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二條園林綠地由其所有權人負責管理養護。
城鎮公共綠地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養護,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確定專業養護企業,承擔具體養護工作。
建筑區劃內的園林綠地,屬于專有部分的,由業主個人負責管理養護;屬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養護責任人:
(一)實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管理養護;
(二)實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區劃,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維護責任。
第二十三條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按照綠化養護管理技術規范管理養護園林綠地。我們、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損或者毀壞的,應當及時修復、補種或者更換。
實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區劃,確需更換共有部分綠地上的植物品種的,應當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
第二十四條修剪公共綠地上喬灌木的,應當執行喬灌木修剪技術規范,不得過度、超強度修剪,不得毀壞樹木。
管理養護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樹木生長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及時組織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采光、通風,且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監控設備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樹木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禁止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禁止破壞園林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在錦江區、青羊區、我們區、武侯區、成華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內,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在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批準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并恢復原貌。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占用的,經批準最長可以延期一年。
因搶險救災、交通管制、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后五個工作日內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因公共利益確需利用園林綠地地下空間的,不得破壞原有地形地貌、水體等園林綠化景觀,確保樹木、植被正常生長需要。
嚴格控制公園綠地地下空間的商業性開發。
第二十七條因建設需要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確需移植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范圍內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初審、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
(二)其他縣(市)移植胸徑二十五厘米以上、一處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樹木的,由所在地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備案;移植其他樹木的,由所在地縣(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移植前款規定樹木的,同一建設項目及其附屬工程為一處,應當按照項目建設用地確定的范圍一次性報批;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經批準移植的樹木,申請人應當將樹木移植于適宜樹木生長的綠地內,并嚴格執行樹木移植操作規范,確保成活。移植國有樹木,養護期滿后其管護權應當移交原權屬單位或者屬地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稱城市主街干道的具體目錄,由所在地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擬定、公布。
第二十八條禁止擅自砍伐園林綠地上的樹木。
下列樹木,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報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第二十九條移植、砍伐城鎮公共綠地上樹木的,應當將移植、砍伐原因、株數及行政許可在現場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園林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采花、采果、剝皮、摘筍或者刻劃樹木;
(二)采用釘釘子等損害樹木的固定樹木以及在樹木上架電線、拴繩掛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鏟草、捕鳥、葬墳或者放牧;
(四)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或者圈圍樹木;
(五)其他損害樹木、園林綠地、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損毀樹木或者毀壞園林綠地的,應當依法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違反《我們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造成樹木損壞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損毀我們賠償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灌木面積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破壞園林綠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處賠償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造成樹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在公共綠地內從事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各項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第一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二)有第二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的罰款;
(三)有第三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的罰款;
(四)有第四項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前款規定行為,造成樹木損壞、綠地毀壞等嚴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所稱園林綠地,是指建設用地范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們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三、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環境,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一)中心城區;
(二)中心城區之外的其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
(五)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區域和范圍,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市容管理,是指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城市照明和臨街建(構)筑物、廣告標志等處所和設施整潔完好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環境衛生管理,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場所等區域的環境整潔,實施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建設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第四條本市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揚塵治理等事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第五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六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負責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建設、環保、交通、公安、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的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不斷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
市和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對接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第八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實施。
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制定實施辦法。第九條鼓勵和提倡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成員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社區成員參加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維護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環境。第十條城市管理部門及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學校、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組織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活動,鼓勵新聞媒體、公共交通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積極宣傳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增強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規定。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市容整潔、保持環境衛生的義務。
鼓勵社會各界關愛環衛工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人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條本市鼓勵和支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裝備和經驗,不斷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條本市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環衛企業應當積極改善環衛工人勞動條件。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四條本市實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擬訂實施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的具體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劃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應當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明確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凡年滿18歲至60歲的男性公民、年滿18歲至55歲的女性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每人每年應義務植樹3至5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成都金楠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2-09-12在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龍泉鷗鵬大道100號附2號。
成都金楠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101U,企業法人鄧思武,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成都金楠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維護;溫室大棚的設計、安裝;市政工程管理及維護;水電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審批),不得開展經營活動]。在四川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2044558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萬 和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4747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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