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
后果是,承包人不正當轉動用也沒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憑借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公司簽訂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法激活。《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協議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及時持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私自建筑施工企業凌駕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也可以以任何形式用那些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愿意其他單位也可以個人在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客觀:
《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款資質證書也可以以其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不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倒致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是個人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非法經營的。
不久前,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關于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通知》沒有要求,對清理檢查一下才發現的建造師證借用資質投標、違規出借資質問題,要依法依規通過處理。
建設工程招投標中,通過“出借資金”、“單位掛靠”我得到資質的行為,長期性擾亂建筑市場的正常了秩序,給監管工作給他一定難度,同時也給建設單位利益照成多處的損害。工程質量難以保證,偷工減料等“豆腐渣”工程屢禁不止,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到嚴重點損失。
反正,資質“借出”或“建造師證”的實質應該是提供虛假材料、以此充好,其危害十分十分嚴重。“憑借”資質方一般也沒相對應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他們為提出“借出”方企業的資質,以外按約定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外,來講還向“出借資金”方企業負責人許以“好處”,拉關系走后門,敗壞社會風氣。同時“利用”資質方的經營是財務獨立核算、統一經營、自負盈虧,與“借款”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存在地完全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借款”方不可避免地要承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借用”資質方為都沒有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往往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向項目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許以“好處費”,通過權錢交易使部分心存意圖不軌的國家工作人員陷入地獄經濟犯罪泥潭。
“出借資金”、“掛靠”資質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其危害極大,但他工程建設中“出借款”資質的問題屢禁不絕。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克服畏難情緒,把專項清理另外貫徹落實好《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不重要舉措,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講究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確保工作落實。要加強監督檢查,對組織領導不得力、定期清理去檢查不嚴肅這些群眾舉報投訴較容易的地區和單位,要重點督辦。同時,要太低辦案力度,特別是對國有企業證書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行為出借資質收取“管理費”等問題,要堅決查處。至于,司法機關要停止對“利用”資質行為及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嚴懲不貸,使違禁“借助”資質行為實在得不償失。
法律主觀認知:
借資質預中標都違法,我國私自建造師證資質。憑借他人資質參與投標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受理退還其需要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按照相關規定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相關規定年限內禁止打開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法律客觀:
《建筑法》
個人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及時持有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工程項目。不準進入建筑施工企業凌駕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也可以以任何形式用別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不準進入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不能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建議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招標投標法》
投標人再不以高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敢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甚至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招標投標法》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則以其他弄虛造假,以他人名義投標的,預中標不能解除,給招標人遭受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