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8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的《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1),公司注冊行業范圍應遵循以下規定: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申請人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于新興行業或具體經營項目,可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與章程或合伙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時,企業應對章程或合伙協議進行修訂,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應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憑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對于后置許可經營項目,應在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后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如批準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對于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可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體現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經營特征。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如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憑分支機構的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公司在注冊時應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選定相應的行業范圍,并確保經營范圍與章程或合伙協議相一致。在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時,應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登記機關將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