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您所提供的信息,我們了解到您想要了解關于存續公司變更股東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為您提供以下信息: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股東變更的一般程序如下:
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在5個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提交股東會決議(由全體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30日內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由轉讓雙方簽署,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企業法人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民辦非企業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股東或發起人應報經審批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存續公司變更股東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如果您有任何進一步的問題,請隨時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