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一旦公司完成了注銷程序,其公章便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指出,公司在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隨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這意味著,一旦公司完成注銷程序,其民事主體資格即告消亡,因此,在此后使用公章是無效的。
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單位如因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對于按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公司注銷后,印章不回收,由股東自行處理。如果是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則在辦理注銷時應將印章交回工商部門。
注銷的公司公章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注銷前妥善處理公章,確保不會被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