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公司是否有能力在面臨未決訴訟的情況下進行注銷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公司解散后,如果有未判決的訴訟,公司不能注銷登記,直到訴訟結案,清算結束,清算報告通過后,才能申請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列舉了清算組在清算期間可以行使的職權,其中包括清理公司財產、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以及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八條則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后,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有未決訴訟的公司通常不能申請注銷。這是因為,在公司涉及的債權債務關系還在法院訴訟期間,如果公司進行注銷登記,則無法保證對該案所涉及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合理的清算和處理。這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因為一旦公司注銷,債權人的索賠將失去法律上的追索對象。
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有未決訴訟的公司是不能注銷的。公司需要先解決所有的未決訴訟和債務問題,才能申請注銷。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債務得到適當的清償。如果公司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應當依法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