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公司在注銷過程中確實需要將公章交還給工商登記機關。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包括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印鑒在內的文件。這意味著,在注銷過程中,公司的公章需要被收繳。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也規定,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如果逾期不交,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后予以銷毀。
實踐中,許多企業在注銷時會選擇將注銷手續交給專業機構來完成,這其中就包括公章的收繳和其他必要的手續。
公司注銷時確實需要將公章交還給工商登記機關,這是根據中國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