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注銷后,原有的法人主體資格消失,此時如果出現了新的債權,處理方式會有所不同。
即便公司已經注銷,如果公司在注銷后仍有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存在,這部分債權也是屬于原公司的剩余財產,應該屬于原股東所有。股東在公司注銷后,仍然有權對這部分債權追索。
在公司清算終結后,股東分得剩余財產。剩余財產當然應包括公司遺留的、尚未實現的債權。對于這部分債權,因為公司已不存在了,失去了由原公司繼續行使權利的依據,只能由原公司的股東來行使權利。
股東取得債權后,即可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債務人追索。這是因為股東已經取得了債權的追索權,并且股東行使追索權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在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實踐中,通常股東都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的,并且這種方式已經得到法院的認可。
在公司注銷前將債權轉讓給股東是另一種可能的方式。公司進入清算階段后,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因此,它可以轉讓其權利,只要這種轉讓與《公司法》規定的在清算階段公司行為的限制不沖突即可。轉讓的法律依據可從《合同法》中找到。
在公司注銷以后出現的新債權,應由原公司的股東負責追索,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如果在公司注銷前,債權已經轉移至股東名下,則股東可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繼續追索。這些處理方式都有助于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