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踐中,債權人索要債務與企業注銷來講已經距離一段時間,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才發現承擔部分主體已經消亡。是對情況是需要據100元以內兩種情況分別通過一次性處理了:
(1)債權人這個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表示異議債務。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19條及20條的相關規定,公司或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欺騙手段公司登記機關去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或則公司未經過依照法律規定公司清算即可以辦理注銷登記,可能導致公司無法參與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這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故,公司債權人可以再以自己名義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起訴訟參與維權。
(2)債權人可以那些要求工商登記管理部門重新恢復公司存續狀態,待公司原先可以恢復存續狀態后按照條例法律接受債務處理。
一般來說,公司登記機關審批一家公司注銷的審批文件時,需要看該文件中有無成分公司《清算報告》,而且種種原因,在未當經過清算的情況下注銷公司的(除公司股東重新提交編造清算報告除此之外),公司登記機關亦未知重要過錯。公司債權人作為更具具體利益的第三人,權特別要求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撤銷具體行政行為,重新恢復公司的存續狀態。若未進行變更,公司債權人無權利提起行政訴訟。待公司重新可以恢復存續狀態后遵循規定法律接受債務處理。
(1)股東或第三人在申請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應有公司債務承擔約定
為安全有保證公司債權人的咨詢權益,同時盡量減少一些公司借用法律的漏洞,實際公司銷戶來躲開債務,公司登記機關并不一定會在企業注銷按照法律規定遞交或則文件時,一并那些要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并提交《承諾書》,相對于公司注銷后又發現錯誤之處未如何處理債務的,具體的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故,在公司注銷時公司股東或第三人這對公司注銷后債務的自身你承諾保證,屬于合同法中的債務保證性質,一種債的加入。債權人可據此具體的要求承若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企業注銷后,假如我們重合一段時間突然發現了未債權債權債務,在追索債務的時候才才發現承擔部分主體早就隕滅。參照企業未經由清算而將企業通過銷戶,股東或第三人在可以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做出了決定公司債務承擔當初的約定兩種分別并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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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隊伍解散后,心存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核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以編造的清算報告套取公司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你所選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以支持。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隊伍應當在按照法律規定最后清算之后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可以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沒能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債務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其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許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是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對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公司也沒并且清算程序就被注銷的也可以向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認為應該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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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經過清償程序被變更的,這個可以向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貫主張債權;公司清算后申請撤銷,但最后清算程序存在缺陷的,清算組成員也可以再予以賠償;公司不接受清算,但公司當初的約定承擔全部公司債務的,股東或則第三人正在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可以向公司股東或則第三人反對意見債權。公司清算都結束了后,清算組應當及時可以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是人民法院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中止。公司并且清算后銷戶,但最后清算程序未知瑕疵的,這個可以具體的要求清算組成員再承擔責任賠償的責任;也沒參與清算,但股東或第三人在去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做出公司債務承擔的承諾的,是可以向承若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部分認為應該債權。公司進行清算后注銷后,但債權程序必然瑕疵。該種情形,明確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九十條按照法律清償程序后注銷,但清算組成員違法未向債權人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履行再通知義務不合法的,債權人權那些要求清算組成員直接承擔部分賠償的責任。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清算組未聽從前款規定應該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正常申報債權而仍在等待債務清償,債權人反對意見清算組成員對并且倒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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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了后,清算組應怎么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則人民法院最后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強制停止。
法律分析:公司就沒接受清算程序就被注銷的可以不向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包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認為應該債權;公司接受清算后自動注銷,但清償程序存在地瑕疵的,可以特別要求清算組成員然后承擔賠償的責任;也沒并且清算,只不過股東或第三人在去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做出決定公司債務承擔的承諾的,也可以向當初的約定的公司股東或第三人承擔部分認為應該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_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得到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消息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交給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再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那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能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由對債權通過登記。
在正常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并且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