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閉,需要注銷。
公司資不抵債,股東或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在通知債權人、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后,公司才可以進行注銷;而如果不是破產,公司需要股東會來決議予以解散,并進行后續的注銷手續;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直接吊銷營業執照,而吊銷后,公司同樣要進行注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1)公司破產后,辦理注銷登記時提供法院作出的破產終結裁定,而無須提交清算報告和股東會決議。
(2)公司無須提交清算組人員備案通知書,只需提交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決定書。
(3)公司無須提交公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的決定等文件,只需提交法院的立案受理裁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直接吊銷營業執照,而吊銷后,公司同樣要進行注銷。
如果股東置之不理、不進行注銷程序的情況下,將會有嚴重的后果,包括工商機關、稅務機關列入黑名單,補繳稅款、罰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