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后注銷戶口有時間規定。
公民自然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社區、村(居)委會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一、公民死亡多久注銷身份證公民死亡,城市葬前、農村一個月內,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應當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辦理死亡銷戶所需資料包括驗證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死亡鑒定書》或《尸體火化證明書》、《死者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公民正常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注銷戶口。
二、親人去世后多久銷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辦理死亡注銷時,應當登記死亡公民的有關情況,在本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簿冊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注銷戶口,并繳銷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由親屬出具丟失說明;單身獨戶的,還應當繳銷居民戶口簿。
三、農村老人去世銷戶在多長時間以內農村老人去世銷戶在一個月以內。
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在城市葬前一個月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戶主應當立即向當地派出所、鄉鎮人民委員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法律分析:人去世了營業執照不能用了。如果是企業的話,要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原法定代表人去世后,應該在三十日內到工商部門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或者家庭經營的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個體工商戶如果不打算經營了,一定要去辦理各項注銷。最主要的是稅務注銷和工商注銷。因為如果直接關店不去注銷,應該做的申報不申報,將會影響您的個人征信。具體流程上一般是先注銷稅務登記,再注銷工商登記。
個體營業執照不注銷的后果:(一)進入工商黑名單。如果營業執照一年不審,工商局就會自動吊銷執照,并將法人和股東例為非正常黑名單。(二)稅務稽查完稅情況。(三)銀行開立的公司專戶,每年要審,如果不注銷,銀行可能將法人納入征信黑名單,等等。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于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
人死后個體戶營業執照6月左右失效,人死后個體戶營業執照,法人去世后營業執照不會自動注銷的。
公司法人去世之后營業執照是不會吊銷的,但是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公司登記機關會吊銷其營業執照。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法人代表去世之后只需要變更營業執照的法人代表即可,變更公司法人的具體流程: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工商局領取);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承諾書、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如果存在股權轉讓須填寫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那么要辦理暫住證);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4、變更稅務登記證(稅務局辦理);5、變更銀行信息 (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個體營業執照不注銷的后果:(一)進入工商黑名單。
如果營業執照一年不審,工商局就會自動吊銷執照,并將法人和股東例為非正常黑名單。
(二)稅務稽查完稅情況。
(三)銀行開立的公司專戶,每年要審,如果不注銷,銀行可能將法人納入征信黑名單,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