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
公司被注銷后是需要終止的,因此行政處罰只能在公司被注銷前作出,公司被注銷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性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等。
行政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實施法律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3、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根據查詢法律快車網信息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司被吊銷后若未及時注銷,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無照經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因此公司被吊銷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營業執照沒有注銷的罰款金額如下:1、對于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這些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取締,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若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3、營業執照給別人使用的后果為由登記機關處3萬元以上罰款,公司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4、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會被取締,沒收非法所得,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5、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機關會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營業執照未按規定注銷的法律后果:1、責令限期改正:相關部門會首先責令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執照注銷;2、處以罰款:如果企業逾期不進行注銷,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3、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可能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影響其信用記錄;4、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其他企業經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能會受到限制,影響其在其他企業的經營活動;5、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在一些情況下,還可能會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對于未依法登記或冒用公司名義的行為,公司登記機關可責令改正或取締,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未辦理變更登記或擅自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行為,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非法經營或未經核準登記的行為,會被取締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登記機關會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公示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