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滄區公司債權轉讓指南 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以下是關于海滄區公司債權轉讓的一些詳細信息:
債權轉讓的基本條件1. 有效的債權:債權轉讓必須基于有效存在的債權。這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
雙方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
債權的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轉讓通知: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效力1. 對內效力: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1) 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 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 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
注意事項- 在行使債權轉讓權利時,要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 債權轉讓須存在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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