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以后,被告進行的財產轉移是最有效的,但如果是先放棄其到期債權或則無償轉讓財產,債權人是可以申請可以撤銷轉讓合同。有經濟問題的糾紛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幫忙解決,但是又擔心那對方在立案之后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建議在一就開始立案的時候就應該要幫申請財產保全。
被告人轉移財產也可以被告人有轉移財產的嫌疑時,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法院起訴前的或當事人去法院起訴后,為更加有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都能夠能得到不能執行也可以以免財產重創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是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措施限制下載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應當由必須具備200元以內條件:1、要是情況情況緊急,不根據不同情況財產保全將是使申請人的受法律保護財產權益受到未必能修補的損害;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撅著嘴職權主動去采取財產保全措施;3、申請人可以提供擔保不然法院將法院支持申請。4、案件前提是有給付內容,屬一次性給付之訴;5、前提是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想執行的;6、要在訴訟過程中提交書面申請。法院在沒必要時也可以不依職權裁定書采取什么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整改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決定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則心存惡意各邊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不大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是可以只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轉讓財產、以的確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股權他人財產或是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不大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方法,債務人的相對于人很清楚或者應當及時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只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都認定代位權組建的,由債務人的要比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給予必須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互相間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重新開啟。債務人對要比人的債權也可以與該債權或者的從權利被根據不同情況保全、執行措施,或則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起訴四年前就已經惡意轉移財產,就不是那么容易追回了。不屬于大金額,或是有足夠的證據相關證明對方故意需要轉移,可以告他追究責任人。
那種情況得由法院親自出馬去追著他跑他想執行。對方的財產轉移了,那就證明是密謀已久的,但要協助法院去落到實處對方的有價資產。法院沒法對公的賬戶去查對方的存款和理財產品,但對方需要轉移結束后,只要財產不在自己的名字邊緣就不好發現到,但如果沒有對方有工作,法院要從對方的工資里每個月摸出一部分來一次性償還當事人。問題的關鍵是原告要催緊法院,想執行法官在長期的工作其中靠積累了大量的執行經驗,因為要另外不能執行法官,也這個可以是從律師全力協助本人去查對方的名下的別的資產呈報法院。假如是在糾紛之前對方就全部轉移了財產,也沒有辦法追究的,要是是在糾紛結束后轉移的,在人民法院采取的措施查封、銀行凍結、扣押等財產保全措施以前,只需符合國家規定法律形式要件,比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等,并不違反法律。人民法院不追究當事人轉移財產責任的,應當及時以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為前提,而保全措施以對方可以申請不受牽連為前提,未取得對方再申請,人民法院一般不可能主動地根據不同情況措施。人民法院未暫保的,就算是被告轉移財產,也只出現撤銷權。如果不是有證據能相關證明該財產是被惡意全部轉移的,則是可以努力挽回;因為要先向法院先申請對方訴前保全,能提供對方隱藏財產的相當證據,才能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則其他原因,可能會使裁決肯定不能執行也可以難以不能執行的,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常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遞交人民法院。先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遇的損失。
不行
已經全部轉移的需要請律師打官司
沒有全部轉移的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