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變更后有違法行為,不影響不大公司責任承擔。
2、要是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則必須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出資義務,以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村民待遇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基金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當責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定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屬的《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公司加蓋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重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特別注明具體看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4、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除職務證明和上一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其他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遞交股東會決議(確定)、董事會決議或以外任免文件等。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協議(應符合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表決,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后;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確認。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文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可以報經審核批準的,并提交或者的批準文件也可以許可證書復印件。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屬于公司董事變動的,應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材料規范》同時并提交相關備案材料,是一樣的的材料沒有必要重復并提交。
法人變更以前公司如果有違法行為,據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法人代表肯定要甚至于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具體看有什么好責任可以不與律師溝通交流。如果能以上內容能對您所幫助,如果不是您也有其他的問題可以然后點擊下方按鈕咨詢,的或咨詢專業律師。
變造股東簽名被全部轉移股權,如何處理?
案例如下:A先生2015年與以外三人密議一起才成立一家公司,兩到三名股東各占25%的股權,主要注意營業范圍是文化傳播行業。公司的設立、變更等事項均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一家公司注冊代為辦理機構予以申請辦理。四位股東中除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其余三人皆未親自出馬對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文件應予以簽名,均是口頭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與代辦機構可以用簽名。公司的注冊資本系認繳制,四位股東前期未實際中按出資比例,出資額期限為十年結束后。公司一直正常嗎經營中,大部分股東在前期事實上都聯合了經營活動,一兩年后因各種原因其中兩位股東漸漸地退出公司的運營,將公司的股權折價轉讓給法定代表人。另一位股東A先生一直參與公司的實際中經營并工作中額外相應的勞動報酬。四年后,A先生畢竟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別的的債務糾紛,欲解盟公司股權,但經調查后突然發現,法定代表人早就于一年前變造了以外三位股東的簽名,簽訂了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將公司的所有的股權全部集中在一起到其自己名下。A先生發現該情況,期望立刻采取行動,拿走本估計由自己300499高瀾股份的股權。
分析不勝感激:
一、法定代表人變造的《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的效力怎么。股東通過變造股東簽名,偽造查找《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等文件,非法處置別的股東所300499高瀾股份的公司股份,應視為該類偽造文件沒有法律有規定存在地過,其法律性質屬于什么未組建的決議和合同,不更具完全沒有效力。依據是什么未組建的決議和轉讓合同,轉讓股權的行為一類無權處分,未取得權利人追認一類合同法上的無效合同。受讓方應很清楚該類決議和合同上的簽字屬于偽造證明的,不組成善意的第三人,并且該種股權轉讓行為無效。而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真正的惡意偽造證明相關文件,其實不能解除。
股東未實際中出資根本不必定會造成股東資格的失去,即實際中按出資比例又不是擁有股東的必定條件,無論是實繳制那就認繳制的情況。最后確認股東資格應在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股權收購合同、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工商登記。在具體一點案件中對事實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依據當事人的虛無飄渺意思表示,確認曾經的股東時有無有達成了協議合意。本案中,A先生雖是沒有求實際出資購買,但其參與組建公司設立時的協商,四位股東達成協議組建公司的合意,因此其姓名按照法律規定在工商進行了登記,公司章程也有其股東的身份確認,該類行為充分那說明四6人餐是股東的合法性。
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是請求去確認其股東資格的,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才是第三人不參加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與對股權歸屬突然發生爭議,一方跪請人民法院最后確認其享有權利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上事實之一:(一)巳經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司合伙出資也可以實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明文規定規定;(二)已經受讓公司或則以那些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要求規定。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繼續履行出資購買義務的或依照法律規定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時間出資證明書、典籍于股東名冊并去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幫忙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可知,股東換算未不出資當然不代表上帝不具高股東資格,而偽造股東簽名轉走或者股權也屬不生效行為,可按照起訴最后確認股東資格。
法律分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后,發現到前法定代表人有違法行為這個可以過問其法律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期間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公司規章制度等切實增強盡責盡職,如果不是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僅是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不會追究其責任,公司那些股東、以外員工都是可以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這個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敢曾經的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余企業投資的或為他人提供的擔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也可以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則擔保的數額有限額相關規定的,不得擅入達到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是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要經股東會也可以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則受前款相關規定的實際控制人強行控制的股東,不得參加過前款法律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實際。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及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豈能藥物的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也可以那些股東的利益;再不濫用公司法人相當于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不合理地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別的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及時依法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相當于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不良影響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入用來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觸犯前款規定,給公司遭受損失的,應在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