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行業國家必須扶持重點和勉勵的創業投資,是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措施股權投資投資于未何時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這個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600400紅豆股份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下降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創投企業還能夠享受啊本案所涉稅收優惠還前提是條件100元以內條件:
一、創投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及咨詢稅收法規的規定;
二、需按國稅發[2009]87號文件那些要求通過審批;
三、投資為股權投資而非以其他投資;
四、被投資方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投資期限需滿2年。
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進一步深化,股權變更日漸較低。正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具備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關與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編的相關資料,只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聲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與企業改制的持續深化,轉讓股權日漸比較高。正所謂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強大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對外轉讓給他人。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股東無權按照法律有規定轉讓其徹底股權也可以部分股權。股權交易是公司法的概念,但卻與稅收有著緊密的聯系。為增強對股權交易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出臺了相關的稅收政策,對加強管理起到一定的作用。目前,與轉讓股權的稅收政策和流轉稅、所得稅和行為稅三類,分稅種就土地稅或暫減半征收作了內容明確如何界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公司,進行得到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負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稅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強制征收營業稅。
(一)一般相關文件規定依據什么新《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規定:“對外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并且企業轉讓股權全面的勝利的收入應以及企業的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符合規定條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掉。”
其中凈值,是指無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早就聽從規定扣取的固定資產、折耗、折舊、打算金等后的余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舉例子:某公司將長期持很多W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可以賣,共得價款15.8萬元,存進銀行;該項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5.2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會計分錄為:借:銀行存款158000貸:長期股權投資152000投資收益6000以此為標準,該公司計算出轉讓股權所得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組業務中股權變更的涉稅處理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1、股權收購、股權怎么支付的概念。
(1)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100元以內稱作出售企業)網上購買另一家企業(100元以內稱做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程序對被收購企業操縱的交易。大量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
.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默契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60%的股權,A公司全額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50萬元銀行存款包括A公司集團控股的C公司1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后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大量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2)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定購、換取資產的一方直接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另外怎么支付的形式。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被收購方應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收購方提出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
③被收購企業的咨詢所得稅事項原則上盡量變。
(2)特殊性稅務如何處理:同時符合a.條件的,這個可以中,選擇可以參照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①具有合不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下降、可以免除或是例假沒來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②被收購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所有的股權的75%.③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決定資產重組資產那個的根本性經營活動。
④大量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不可能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⑤企業重組中得到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資產重組后發動12個月內,豈能轉讓所拿到的股權。
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即暫不再確認股權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提出大量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認;②收購1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損毀計稅基礎確定;③收購1企業、被收購企業的損壞大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別的查找所得稅事項一直保持減少。
分析相關資料:2008年9月,A公司發布重大的損失拆分重組預案公告稱,公司將按照定向增發,向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B公司發行36?809萬股A股股票,收購其300499高瀾股份的C公司50%的股權。增發股票價7.61元/股。收購結束后,C公司將藍月帝國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本為856?839?300元,其中D公司的出資金額為214?242?370元,出資比例為25%,B公司的出資金額為642?596?930元,出資比例為75%.依據什么法律法規,B公司承諾,決賽當天認購基金的股票自重新發行結束后之日起36個月內不沒上市交易或轉讓。
(1)業務的性質此項股權收購能完成后,A公司將都沒有達到操縱C公司的目的,所以條件符合《通知》規定中的股權收購的定義。
(2)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適用但他要什么控股合并的條件,但是假設不成立所申請支付的對價均為上市公司的股權,但由于A公司只收購1了C公司的50%股權,就沒達到75%的要求,因此應當由適用一般性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應最后確認股權變更所得。
股權變更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設B公司區分25%稅率,所以其股權變更應納的所得稅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購方:A公司得到(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判斷,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減少。
假如其他條件變,B公司將對外轉讓的股權份額增加到75%,也就轉讓手續其2.15億股的徹底C公司的股權,那你由于此項交易同時條件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的五個條件,但可以不你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①被收購企業的股東:B公司,暫不確認轉讓股權所得。
②收購方:A公司全面的勝利(對C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③被收購企業:C公司的具體所得稅事項達到減少。
而且,如果不是B公司你選后一種,有償轉讓C公司75%的股權,則這個可以在當期以免5.93億元的所得稅支出。
依據什么財稅[2009]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不可能發生條件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中,選擇特殊性稅務如何處理的,受害方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成功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再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遞交書面備案成功資料,證明其條件三千多種特殊性重組明文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需要備案的,一律豈能按特殊的方法重組業務并且稅務處理。”足以證明,企業若不能享受到可以退稅重組的優惠勿要忘記在能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遞交書面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國稅函[2009]698號文應明確相關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收購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不包括在可以公開的證券市場去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票)所拿到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并入機構、場所的,應當及時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得到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包括突然發生在中國境外但還不如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拿到的所得不如所設機構、場所還沒有實際交流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相關規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明確的被投資企業所在地考慮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明確的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來可以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適用稅率為20%.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則明確,非居民企業提出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稅企業所得稅,即一般境外企業轉讓我國企業股權也可以全面的勝利我國企業的股息分配,均不需要繳10%的企業所得稅。但如果該非居民企業是都屬于與我國公司簽訂了稅收協定或安排好的國家或地區的居民企業,則可愜意的享受稅收協定優惠規定。如香港的居民企業轉讓其具備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按照內地與香港簽訂協議的稅收安排好了,假如該香港居民企業所持的內地居民企業的股權比例低的25%的,在內地不必繳交轉讓股權所得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如果不是想愜意的享受上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協定待遇,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下來后方可享不享受,否則不需要嚴格一點按照國內稅法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交易所得是指股權收購價相關扣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交易價是指股權收購人就對外轉讓的股權所收取手續費的和現金、非貨幣資產的或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經濟責任指標基金等,股權變更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豈能從股權交易價中直接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中房屋交付的出資金額,或可以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換算申請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通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得到轉讓股權所得應繳交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預繳,以依據法律規定或者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就負有怎么支付具體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你每次全額支付的或到期應怎么支付時,從支付或則到期時間應支付的款項中代扣代繳,并于扣款之日起7日性格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統一上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將稅款繳入國庫。
扣繳義務人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預繳也可以無法繼續履行納稅義務的,如股權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內交易的,非居民企業真接在證券交易市場轉讓后境內上市公司股權等,由非居民企業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轉讓股權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境外投資方(求實際操縱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沒有被對外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地方國(地區)實際中稅負低于12.5%也可以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變更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國稅函[2009]698號的規定,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能提供關聯資料(略)。
(2)境外投資方(實際中操縱方)是從藥物的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主動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高合理的商業目的,可以避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也可以明確的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買賣交易然后再輕重傷鑒定,否定被除用稅收安排好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業全面的勝利股權變更所得,條件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全面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并提交書面提交備案資料,其他證明其符合國家規定特殊性重組明文規定的條件,并經省部級稅務機關核準。
(一)股權交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及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教材習題解答《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個人股權交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相關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算出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直接支付的或者費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換算公司繳納的稅款時,可以提供給無關合法嗎憑證,“納稅義務人未可以提供完整、確切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舉例說明:題中劉先生全面的勝利A公司股權時直接支付人民幣100萬元,現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要將其所所屬的A公司股權對價人民幣250萬元轉讓后給B公司。規定稅法規定,相對于股權轉讓,營業稅及只附加目前暫免征稅,但所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屬產權轉移書據,立據雙方還應按協議價格(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印花稅。則該股權交易應繳納印花稅2500000×0.0005=1250元,應補繳個人所得稅=(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為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
國稅函〔2009〕285號對直接辦理納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通過了規定。
第一種情況是:股權轉讓各方在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收購交易以后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納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并持稅務機關補開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政策、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按要求完成股權交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再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好《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如發生了什么應稅所得,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因此納稅義務人和扣繳義務人而不在的同一地,這里牽涉主管稅務機關問題。國稅函〔2009〕285號第三條明確“個人股東股權收購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了什么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內容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但是也就必須明確了納稅地點。
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應增強對轉讓股權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查。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再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查找資料應誠懇審核,可以確定股權收購行為有無要什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需要符合國家規定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中情況。對申報后的計稅依據的確高于正常值(如貴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具體參考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權利的股權比例所填寫的凈資產份額審核認定。”
1、個人股權變更過程中提出違約金收入
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得到的違約金收入,屬于什么因財產轉讓而有一種的收入。轉讓后方個人提出的該違約金應劃屬財產轉讓收入,通過“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換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提出所得的轉讓后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股權變更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早利用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繳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了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想執行解鎖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鐘兄有償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受理直接退回。(即按兩次轉讓股權行為公司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形:股權轉讓合同未繼續履行完畢,因負責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下來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起已有償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徹底實現程序,伴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禁止,股權收益往昔未知,依據什么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0號)規定: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全面的勝利的強大所有權的企業數據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對外轉讓收入額,不征稅收入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中全額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對外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得到的企業可量化資產組織企業分配而完成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土地稅個人所得稅。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832號)中關聯國稅發[2000]60號文相關規定適用范圍并且了解釋:一是暫時放棄征稅的前提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二是中止課征的分配,是在企業改制時將企業的所有資產一次不能量化給職工個人。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突然發生的企業股權交易行為
參照印花稅實行辦法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全部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包括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收購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因此一類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通過“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財政部對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怎么樣才能土地稅印花稅做出了決定了一類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并且調整,由現行規定雙邊投資征收轉成單邊征收,稅率盡量1‰。即對對買賣、繼承、祖傳寶物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變更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交證券交易印花稅,中改由三宗地方按1‰的稅率公司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并沒有土地稅。
改革過程中因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而再一次發生的股權轉讓,暫免強制征收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是需要就股權收購所得繳納稅費的,詳細的納稅情況如下:1.企業所得稅:企業把自己的的股權轉讓給以外家公司、或者個人,都可以交納企業所得稅,標準稅率為25%,可以優惠的稅率15%。2.印花稅: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印花稅繳是有區別的,如果不是是上市公司,這樣出讓土地方應按照交易印花稅1%。的稅率交納印花稅;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則應通過其與受讓方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3.增值稅:增值稅通常是走向法人其中包括法人股東、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轉讓公司股權時是需要繳納的一個稅種。稅率:一般納稅人為6%,小規模納稅人: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眾多來源拿到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以及:(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手續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