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觀思想:
公司注銷后200以內情況股東要承擔部分債務責任:1、股東出資瑕疵;2、公司清算程序不合不合法;3、股東抽逃資本。
法律客觀:
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交納的出資均應才是清算財產。股東并未繳交的出資,和到期時間應繳未繳的出資,包括依照常理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并未屆滿時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足于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合伙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那些股東或則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購買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隨之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給以支持。《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擅入濫用抗菌藥物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余股東的利益;不敢濫用抗生素公司法人其它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抗生素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則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的的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點不良影響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顧忌債務轉讓股權是詐騙行為。在進行轉讓股權的時候沒法刻意的隱瞞公司的債務情況,假如顧慮的話會是需要承擔部分相對應的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也可以強制性措施,并處或則單處罰金額那巨大或是有其余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額而且那巨大或者有其余最重要的嚴重點情節的,處十年以上徒刑也可以無期徒刑,并處罰金也可以沒收財產。本法另有明確規定的,據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以外極為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一年六個月或是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則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死刑罰金,并對其再全權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據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類欺詐。
公司在接受股權變更的時候隱瞞債務主觀上有故作,客觀上有虛假陳述,也沒盡到告知義務,而是不屬于欺詐。依據什么《民法典》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反神秘意思的情況下重新訂立的合同,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則仲裁機構變更或則可以撤銷合同。